記者吳文隆 廖銘瑞/高雄報導
今(21)日18時許警方接獲民眾報案,目擊百貨公司有偷拍行為,轄區員警立即趕到場。
警方到場時依目擊者指認偷拍裙底風光男子為游嫌(80年次),游嫌拒絕警方盤查逃逸,員警現場依警職法以腕力實施壓制,經帶返所調查,確定相機內存有偷拍內容後宣告三項權利逮補。
有關被害人身分,警方將調閱監視影像釐清,全案游嫌依妨害秘密罪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警方呼籲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已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行,勿因一時私慾而留下刑事紀錄前科,以免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