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人民團體解散的規定,而關於人民團體應如何成立、後續又應如何運作,詳細可以參考我們先前所寫過的文章「社會團體組織架構為何?幹部如何選任?實際如何運作?」、「想要成立「社會團體」,應該怎麼做呢?」
一、人民團體法的解散規定:
人民團體法第59條
第1項: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
第2項:前項第4款於政黨之解散不適用之。
在人民團體法第59條中,規定了幾種法定解散的事由,有些屬違反規定而遭主管機關強制解散,例如: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破產、合併等;有些則是會員自請解散,例如:經會員大會之決議等。
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同為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的解散事由)
四、解散。
另外,於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也規定了,若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妨害公益,經主管機關處分,屆期仍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許可後解散,或是直接解散之,因而,這也屬於主管機關強制解散的類型之一。
二、應如何辦理人民團體解散?
如同上述,人民團體有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社員自動解散兩種方式,因兩者流程基本上雷同,只是社員自動解散之流程相較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較為複雜,故以下主要先簡介社員主動解散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準備事項,並將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置於本章最後,以便將兩者做個簡單的比較。
(1)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A)需先召開理監事會:
確認會員名冊與會員大會議程(議程包含團體解散案、財產清算案及選定清算人案等討論提案。),並注意應於7日前先函知主管機關,會議結束後30日內函報會議紀錄。理事會須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B)召開會員大會:
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註明會中將討論團體解散相關事宜)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後,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須滿足1/2以上出席,出席2/3以上同意的決議門檻;但如果有法人登記,全體2/3同意可解散。 同時必須選任清算人(通常為理事長)、決定剩餘財產的歸屬,以利進行後續的清算程序。
● 注意會員大會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紀錄載明下列決議結果):
會員表決同意解散及決議解散日期。
通過經費收支決算表(決算日期應至解散日期止,並與賸餘財產等財務資料相符)及財產清冊等相關財務資料(無則免列)。
決定賸餘財產歸屬(請遵照章程規定,如有賸餘財產應決議歸屬主管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捐贈給私人或企業商號,亦不得任意捐贈給其他團體)。
選任清算人(通常為理事長)。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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