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社長艾文忠/台東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4年7月3日發布第11屆立法委員臺東縣選舉區黃建賓罷免案,定於114年7月2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點起至下午4點止。
臺東縣選舉委員會表示,本次是區域立委的罷免投票,被罷免人原選舉區內之原住民無投票權,罷免投票全縣設置236個投開票所。立法委員罷免案與其他的選舉、補選、公投等相同,都是有投票通知單與罷免公告(選舉則稱選舉公報)。第11屆臺東縣區域立法委員罷免案之投票通知單已於法定期間列印完成,且交請各鄉鎮市公所依照規定最晚於投票日2天前分送至各家戶。
臺東縣選舉委員會指出,凡年滿20歲且設籍臺東縣滿4個月者有投票權,若投票日前仍未收到投票通知單,請至中央選舉委員會或臺東縣選舉委員會網站首頁之「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查詢專區查詢投票地點。即使未攜帶投票通知單,符合投票人資格者,只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仍可以投票。
其他投票時應注意事項包括:
一、禁止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違者:
(一)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上述以外之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二、禁止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三、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禁止將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罷免票,違者,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五、禁止以攝影器材刺探投票人圈選罷免票內容,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六、禁止攜出罷免票,違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七、罷免票以「蓋私章」及「按指印」方式圈選無效,應使用選舉委員會所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