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證怎麼上了媒體?無罪推定如何落地?當事人可用的五道防線
【法律專欄—張律師開講 / 記者 游宏琦編輯】
《週刊》以「掌握法院卷證」為由,披露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與某住持的私下通訊,對話中出現「老公」、「小女子」等字眼,迅速引爆輿論。震撼的不只內容,而是偵查中資料如何「流到版面」,讓本應在法院釐清的是非,被推向街頭的輿論審判。林岱樺指控「暗黑勢力結合檢調」,亦有律師質疑:「偵查不公開已淪為檢調羞辱被告的工具。」這一幕,我們看過太多次——從江國慶冤案、太陽花學運成員、馬英九教唆洩密案,到近期多起性平調查,社會往往在「未審先判」的情緒裡下定論。
一、台灣的「法外審判」:不是個案,是結構
以江國慶案為例,媒體當年用「應訊淚流」等敘事強化暗示,重擊其名譽與人格,冤屈加速成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4條明白寫著無罪推定,但在資訊爆量、速食評論的環境裡,常被當成裝飾。當偵查資料躍上頭版,社會評價往往先於法院事實認定一步到位,被告即使獲判無罪,也難以撫平名譽傷痕。
二、「偵查不公開」在保護誰?不是檢警的方便門
- 雙重目的:
- 保障偵查完整,避免串證、滅證;
- 更重要——保護被告、證人與相關人的名譽與人權。
- 《法源重點》: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除為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不得公開偵查所得資訊。
-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
- 《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權力違法侵害權益,國家負賠償責任。
- ICCPR第14條:無罪推定、公平審判。
無罪推定、公平審判與名譽保障是一體三面,缺一即整體崩塌。
三、為何屢遭外洩?四個體制宿疾
- 績效與壓力:辦案進度被KPI化,資訊釋出成為「交代成果」捷徑。
- 媒檢共生:消息—版面互利關係,逐漸固化為非正式管道。
- 查無究責:洩密源難以追索,常以申誡、口頭警告了結。
- 弱勢沉默:被告/被害人/證人多半畏懼對抗體制,告發意願低、舉證困難。
四、真的被「偵查曝光」了,怎麼辦?五道自保SOP(律師實務版)
目標:即刻止血+保存證據+法律反制(三同步)
S1|蒐證與存證(立刻做)
- 將相關報導、社群貼文全數截圖、下載,保留時間戳記。
- 必要時委託地方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做網頁存證,避免日後刪文造成舉證困難。
- 補充:如涉私人通訊、身分資料,亦評估《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適用與救濟。
S2|公共說明止血(48小時內)
- 由當事人與律師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書面聲明,澄清錯假訊息、說明程序現況;避免被「沉默即承認」的輿論邏輯綁架。
- 原則:就事論法、避免人身攻擊,以免反遭妨害名譽或加重爭議。
S3|刑事告發洩密者(向地檢)
- 法源:《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 對象:不特定檢警人員+請檢方追查媒體取得來源;必要時對個別記者提起告訴,促使司法啟動調查鏈。
S4|程序救濟與證據排除(進入審理時)
- 法源:《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違法取得之證據排除)。
- 目的:將違法公開或不當取得的偵查資料,排除於定罪基礎之外,並聲請法院就偵查程序違法製作裁定或於判決理由中明確指摘。
S5|國賠與監督(中長期)
- 《國家賠償法》第2條:因洩密致名譽、精神、工作損失者,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 向監察院申訴,並請政風、懲戒機關調查。案件具社會關注時,同步啟動議題監督,提高違規成本。
五、媒體也有底線:公共利益不是萬能護身符
- 新聞自由固然重要,但不等於可任意披露與犯罪嫌疑無實質關聯的私密細節。
- 若報導超出公共利益必要範圍,涉及個人通訊、身分或隱私之揭露,除可能侵害名譽權,亦可能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比例原則之審查與民事責任風險。
- 編採自律與來源查證不可或缺:所謂「掌握卷證」,不代表可以重製、外流或暗示性剪輯以操弄讀者情緒。
六、張律師,給一般民眾的三句話
- 看到「獨家內幕」先暫停:問自己——這些細節與公共利益是否真有關?
- 尊重程序:法院才是定分止爭的地方,評論不等於事實。
- 保護自己:若你是案件相關人,先存證、再發聲、再求償,流程不要顛倒。
結語:讓偵查回到真相、讓審判回到法院
偵查應是追索真相,不是羞辱被告的舞台。今天是林岱樺,明天可能是任何人。當「偵查不公開」只剩口號,受傷的不只是當事人,更是台灣整體的人權與法治信任。制度要監督、個案要救濟、社會要自省——三方同時用力,這條路才會真正往「成熟與正義」走。
法律依據快覽(懶人包)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違法證據排除
-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 《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要件
- 《憲法》第8條、ICCPR第14條:人身自由、無罪推定、公平審判
- (視個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處理之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作者簡介
張奕晨律師|和府法律事務所 高雄主持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