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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無以婉拒的賄賂?公司恐違反政府採購法遭停權承包3年!」的法律問題,由於政府機關受限於專業技術,抑或是人力資源無法面面俱到等情,而需要廠商提供專業技術、人才等資源,用以協力政府機關完成各式行政行為。然而,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5款「對採購有關人員行賄」,始成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停權承包3年之事由。是故,對於欲承接政府相關工程之廠商,就維護採購秩序之立法意旨,不得不慎。因此,本文將透過解析相關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內容,使大家對於此議題有初步認識,說明如下:一、相關涉及政府採購法條文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項第1項第15款適用範圍,不限於「廠商主動提出不正利益」,尚包括「採購人員要求不正利益、廠商被動交付不正利益」之情形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一律停權3年參與政府標案,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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