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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疫情相關罰鍰與刑責整理!
法律天地

疫情相關罰鍰與刑責整理!

楊 秉鈞
楊 秉鈞
Published: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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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in Read
疫情相關罰鍰與刑責整理!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一、不遵守各級政府機關對團體活動、交通等的防疫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到5款)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 29 條第 2 項、第 32 條第 1 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所採行之措施。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視疫情需要,公告各類防疫措施(例如:禁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之群聚、婚喪喜慶與宗教活動需配合防疫規定、實施實聯制與疫調等),若民眾違反時,可能會有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有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不遵守各級政府機關公告的其他防疫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 36 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 46 條第 2 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出沒有配戴口罩、在溪間戲水,可能會有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散播不實謠言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散播未經查證的不實謠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分別可能會有處以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四、囤積防疫物資與哄抬價格

刑法第251條第1項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行政院公告的防疫物資(各類醫療口罩、額溫槍、酒精棉片、隔離防護衣等),如果被故意哄抬價格與囤積時,可能會有刑法第251條第1項、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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