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在撤銷理由中指出,依北院審理計畫,尚有證人以及兼具同案被告身分的證人尚未交互詰問,柯文哲串滅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判斷,為什麼只限於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公益侵占》、《背信》罪嫌?北院7月21日裁定延押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無法排除串滅證可能性,卻又在1個月後,尚有諸多證人尚未詰問,認2名被告串滅證可能性已大幅降低,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不當。
合議庭另表示,原裁定命柯、應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但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的被告雖僅11人,但偵查中所列同案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起訴書、或審理過程中已傳喚、尚待交互詰問的證人均繁多,原裁定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明的疑慮,有再詳加界定,以便2名被告明確知悉宜為必要。
檢察官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有未盡之處,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來源:TVBS)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