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文隆 何文勝/高雄報導
高雄苓雅分局於114年2月14日8時22分許接獲通報車禍,需要警方協助,警方遂派員到場。
(凱旋路派出所副所長李先宜說明。)
經瞭解係許男(40歲)駕駛自小客車沿光華一路南向北行駛;賴男(58歲)騎乘普重機車、蔡女(55歲)騎乘普重機車同沿尚禮街東向西直行,於上述時間在光華一路與尚禮街口,發生碰撞肇事。
許男未受傷,賴男、蔡女多處擦傷,賴男自行就醫、蔡女送醫治療,2人皆意識清楚無大礙,本案無人酒駕。
警方到場訪查周遭,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為許男未注意車前狀況;賴男、蔡女行駛行人穿越線且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
本案詳細肇事責任待送交通大隊分析研判,賴男、蔡女行駛行人穿越線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未在規定車道行駛」,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苓雅分局呼籲,用路人無論駕駛汽、機車或步行,皆須遵守道路交通規則,本分局將持續宣導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並加強違規取締告發,以維護市民交通安全。
苓雅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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