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夫林/宜蘭報導
一位莊姓民眾在一年多前在停車場與人發生一起車輛擦撞事件,最近收到產險公司對他提起代位求償(損害賠償)之訴,因首次碰到,不知如何處理,乃至陳金麟、陳鴻禧聯合服務處請求協處,經陳金麟於法院通知調解日,受託陪同莊某至調解室調處,在調解委員潘意君主持下,過程和諧,調解成立。
莊姓民眾在112年12月間,駕駛自小客車在羅東南門地下停車場,與黃姓婦人所駕自小客車發生擦撞,雙方車輛均受有損壞,當時並報請警方前往處理,惟雙方一直都沒有和解。

日前,莊姓民眾突然收到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的傳票及原告(產物保險公司)損害賠償起訴狀繕本,頓時令莊姓民眾不知所措?!乃向陳金麟、陳鴻禧聯合服務處請求協處。並獲得在減少理賠金額之前提下,達成和解,莊姓民眾非常高興,同時再三表達他的感謝,令金麟亦感覺很有成就感。
陳金麟就本案件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停車場乃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道路」。因此,在該等處所發生車禍,警方是不會發給車輛肇事初步研判表,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也不會受理此類案件的鑑定。而一般產險公司的習慣都採互有肇責(即各自負擔二分之一),作為理賠的依據或標準。
陳金麟說,車禍事故的另一方(黃姓婦女)所投保的產險公司,在給付黃女修車費用後,乃依修車廠所開具的發票及修車前車損相片等,具狀向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對莊姓民眾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代位求償)。由於莊姓民眾持有車禍發生時現場相片,很明顯可看出是黃女因欲超車才發生本起車禍之車損,就肇責歸屬,黃女應負擔七分,才屬公平,經他就此向原告代表人(產險公司)詳加解釋,終於獲得產險公司的認同,使本件車禍損害賠償之訴,順利調解成立,原告在莊某給付理賠金額後,當場書立撤銷告訴,本案在和諧氣氛下圓滿落幕,握手言和。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損害賠償調解成立 陳金麟覺得有成就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