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宏琦|高雄專題報導
跨境洗錢水房被瓦解後,外界焦點隨即落在主嫌劉秉宏(綽號「鴨哥」)服刑期間的各種傳聞——「天天寄大菜」、「寫百封信指揮手下」、「在監吃香喝辣」、「監獄縱放」,輿論鋪天蓋地。
究竟真相為何?
《墨新聞》深入高雄第二監獄(下稱高二監),獨家專訪典獄長陳憲章與秘書張勝銘,完整還原制度限制、法律邊界與監所現場困境。
答案遠比想像複雜——
監獄能「管理」,但法律不允許「監控」。
調查科有其名,卻無偵查權。
一、外界質疑:劉秉宏在監「吃大菜、寫百信、每天接見」?
高二監:紀錄全數合乎法規,傳聞多屬誤解
■【寄菜93次】平均4.3日一次,不是「天天大菜」
依《外界寄入飲食金錢與必需物品辦法》,受刑人 每3日可寄一次、每次兩公斤。
高二監提供紀錄顯示:
- 劉秉宏執行期間寄菜 共93次
- 平均 4.3 日一次
- 全數登錄、檢查,無違規
典獄長坦言監所內一個「灰色文化」—
受刑人常輪流用不同人名寄菜,彼此分享,看起來像「每天寄」。
■【通信79封】非外傳百封以上
經監所核對:
「不是百封,是79封,依累進處遇全數合法。」
■【接見頻率】晉升一級後,法律允許每日接見
114年8月劉秉宏晉升第一級受刑人,依《累進處遇條例》:
- 第一級:接見不受限制(每日皆可)
因此所謂「每天接見」不是特權,而是明文規定的權利。
二、關鍵:為何監獄沒「查」出他疑似在信中指揮洗錢?
法律寫得清楚——監獄不能拆閱受刑人的信件
依《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2項:
除非受刑人有危害安全或秩序之虞,監獄不得閱讀書信內容。
高二監強調:
- 劉秉宏在監期間「行狀正常」
- 無違規、無衝突、無幫派紀錄
- 未被列管
- 無危害安全跡象因此依法律:
「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可以拆閱他的信。」
「監所不是調查局,不能監聽、監控。」
這也是全國監所共同面臨的法律邊界。

三、獨家專訪:
「有調查科之名,卻無偵查權之實。」—張秘書直球說明監所困境
面對外界大量質疑「既然有調查科,怎麼沒有查到?」
張勝銘秘書一語道破根本問題:
「調查科不是調查局,不是刑事警察,我們沒有任何偵查權。」
■【調查科的真正職能】:
✔ 受刑人入監時的身家調查(需向派出所函查)
✔ 協助制定「在監處遇計畫」
✔ 了解受刑人心理、家庭、背景
✔ 出監前的更生輔導、社會銜接
✔ 偏向「社工+教化」角色,而非司法偵查
■【調查科不能做的】:
✘ 搜索
✘ 監聽
✘ 調查犯罪
✘ 調查外界金流
✘ 監控書信
✘ 調查是否正在犯罪
張秘書語氣沉重:
「我們唯一能調查的,就是他的身家,不是他在監內做了什麼不法。」
「要偵查,是警調的權限,不是監所。」
四、監獄真實現況:2100名受刑人、僅有一名科長、2名調查員
人力不足,是比制度更殘酷的現實
高二監全監人數超過 2100人。
調查科編制:
- 科長 1 人
- 調查員 2 人(正式)
- 社工 3 人(皆為約聘)
張秘書苦笑:
「2名調查員要對2100人,不可能一個個掌握。」「我們能做的,就是把有限資源放在最需要列管與高風險的20%。」
劉秉宏卻剛好是另一種典型:
- 極度低調
- 無違規
- 無衝突
- 非幫派
- 身體健康
- 服刑態度良好
- 擔任打掃雜役
典獄長陳憲章說:
「這類受刑人,就是默默服刑、默默工作,不會成為我們的注意對象。」
五、典獄長陳憲章,接受專訪時表示:
「我們依法管理,但無權監控;社會期待與法律授權存在斷裂。」
陳典獄長強調:
「監獄有責任管理秩序,但不能也不被允許凌駕人權。」
「如果沒有違規,我們沒有理由、也沒有權限去拆閱他的信。」
對於外界的指控,他坦率地說:
「不是不查,是不能查。」
「不是放縱,是法規不給工具。」
並再次強調:
「劉秉宏在監時完全看不出任何財力或背景,他就是個很安靜的受刑人。」
六、矯正機關的制度缺口:
「合法通信中的非法指揮」——誰該負責?監所?警調?還是法制?
劉秉宏案曝露出一個多年來未被正視的問題:
監獄有管理責任,但無偵查權限。
警調有偵查權限,但進不了監獄通信系統。
兩者之間存在一條模糊地帶:
- 若受刑人利用合法通信進行非法指揮
- 且看似「行狀正常」不需列管
那麼——
所有訊息都可能在監所的「法律保護罩」底下發生,而監獄無從得知。
這不是監獄失職,而是 制度設計本身的斷點。
【記者觀點、專題結語】
鴨哥案不是個案,而是矯正制度警鐘。
在法律保障與監所管理之間,仍有一段「無法可管、無權可查」的灰色地帶。
劉秉宏案提醒我們:
- 媒體看見的是「為何監獄沒發現」。
- 監獄面對的是「法律本來就不准我查」。
- 社會期待的是「監所應該要阻止犯罪」。
- 制度現實卻是「監所沒有偵查能力也沒有偵查權」。
這不是誰的錯,而是需要修補的漏洞。
在法治國家,
任何改革都不能以侵犯人權為代價,
但也不能讓制度成為犯罪的保護傘。
《墨新聞》將持續追蹤後續司法調查與制度檢討,也期待立法機關正視監所科技犯罪的監理斷層,讓「管理」與「偵查」之間不再出現危險的灰色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