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為辦理本市梓官區第三公墓(含梓官區赤崁新段603等7筆地號)有主(無)主墳墓遷葬。
.jpg.webp)
.jpg.webp)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高雄市梓官區赤崁新段603、604、604-1、604-2、604-3、604-4、605等7筆地號,面積共計2萬6,470.61平方公尺。
二、 遷移原因:因都市發展及公共利益因素。
三、 遷移期限:
(一) 高雄市梓官區赤崁新段603、604-1、604-2、604-3、604-4、605等6筆地號:自公告日起3個月止。
.jpg.webp)
.jpg.webp)
(二) 高雄市梓官區赤崁新段604地號:A區自公告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B區自公告日起至116年9月30日止,以現場界線劃分為準。
四、 申請補償費作業應具備證件:
(一) 亡者除戶謄本正本4份。
(二) 可證明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4份。
(三)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四) 申請人存摺影本(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均可)。
(五) 申請人印章。
(六) 起掘前之全墓(遠照)、墓碑(近照)、起掘中及起掘後之照片各1張。
五、 旨揭地號範圍內墳墓,本局將陸續於墓前豎立遷葬公告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另因工地施作公共安全考量,不另行通知起掘日期。
六、 本公告發布日前已起掘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不得請領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七、 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及第30條之規定視為無主墳墓,由本局殯葬管理處依法代為起掘,安置於本市公立納骨塔,不得異議;爾後如於整地過程中發現墳墓或骨骸,皆依本公告辦理遷葬,不另行公告。
八、 前開地點之墳墓所有權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遷葬期限內逕向高雄市殯葬管理處辦理遷葬事宜,電話07-3818609、3818610或07-3816316轉分機294、257,受理時間為每周一至週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國定例假日公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