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CFC適用範圍(含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CFC財務報表),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114年6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曆年制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經稽徵機關個別函送核准函者;或併同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提示CFC財務報表,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已於114年7月30日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圖:北區國稅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