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法聚焦責任政治 民眾黨主張當選未就職不退保證金
(圖/謝榮浤拍攝)

【總社長孫崇文、特派記者謝榮浤特別報導】

立法院近日進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在會中強調,選舉制度不僅是保障參選權利,更應落實對選民的責任,針對「當選卻未依法完成就職」的情形,制度必須提出明確回應。

民眾黨指出,現行制度對於當選人未就職的約束力不足,過去曾發生當選後因個人生涯規劃或其他可預見因素放棄就職,導致地方需重新辦理選舉,不僅增加行政與社會成本,也使選民的期待落空,形同讓全民為個人不負責任的選擇買單。

對此,民眾黨主張,凡屬可事前預見、且可歸責於個人選擇的未依法完成就職行為,應不予發還選舉保證金,以維護選舉公信力,並傳達「當選即承擔責任」的清楚制度訊號。

此外,民眾黨也針對競選經費補貼制度提出看法,指出公費補助原意在於降低參選門檻、促進民主競爭,而非成為「選完就走、補貼照領」的工具。若未完成就職仍可領取補貼,不僅削弱制度正當性,也對真正投入選戰、承擔公共責任的參選人並不公平。

民眾黨強調,該黨支持公平、穩定且具責任性的選舉制度,也尊重選務專業,但制度設計必須兼顧權利與義務。選舉制度不能只停留在投票當天,更應對「當選之後」建立清楚且合理的責任規範,補齊制度漏洞,才能真正撐起民主制度,並回應每一位選民的信任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