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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9日舉行秘密會議,會後引發機密資料外洩爭議。民進黨陣營20、22日控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將國防機密文件帶離會議室,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台北地檢署已於21日完成分案,指派主任檢察官張靜薰偵辦,全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9日舉行秘密會議,邀請國防部長顧立雄報告軍購特別預算內容。會後,民進黨團指控黃國昌疑似將國防部提供的機密書面資料帶出會議室。民進黨團21日調閱立法院院區監視器畫面,主張相關影像顯示黃國昌離開會議室後,有一段時間未在攝影機拍攝範圍內,質疑可能存在機密資料外洩風險。 黃國昌先前回應表示,當時是“不慎夾帶”國防部提供的書面資料,發現後立即繳回,前後時間不到30秒,並反批綠委刻意抹黑,真的是省省吧。 不過,民進黨中正萬華市議員擬參選人張銘祐與律師詹晉鑒,已於20日前往台北地檢署告發黃國昌涉犯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台北地檢署21日完成分案,確認由主任檢察官張靜薰偵辦此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22日上午再度赴台北地檢署告發,出席者有黨團書記長陳培瑜、律師黃帝穎,並指出黨團是在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新的事證”,其中包括黃國昌離開攝影機拍攝範圍的42秒空窗時間,以及同行助理在監視器死角內的行徑,均有必要釐清是否涉及拍攝、外流或其他不當行為。 陳培瑜指出,民進黨團已正式提出告發,並要求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保存所有相關監視器畫面,包含不同樓層的影像資料,同時針對黃國昌本人與3名助理在該42秒期間的行蹤,全面保全證據,以利後續司法調查。 黃帝穎表示,黃國昌對外僅坦承監視器拍到的30秒,但經比對後,實際有42秒未被攝影機拍攝的關鍵時間段。他質疑,黃國昌刻意未說明這段空白時間的行為,依經驗法則判斷,恐存在掩飾涉及犯罪事實的高度可能性。黃帝穎指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國防機密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過失洩密亦有刑責;刑法對洩漏“國防”秘密亦有相同規範,檢方有必要一併查明。 陳培瑜隨後再趕回民進黨團辦公室參與“輿情回應”記者會。陳培瑜再批,黃國昌至今並未正面回應42秒消失期間的行為,依照國防委員會秘密會議規定,與會立委均不得攜帶手機與紙筆,機密文件也都有編號並需全數回收,若文件短缺,相關人員必然立即察覺並追查。若黃國昌真如所稱“事後才發現”,為何會在離開監視器拍攝範圍後才返回,相關說法疑點重重。 陳培瑜進一步表示,從委員會所在的三樓前往一樓,42秒時間已綽綽有餘,足以完成拍攝或其他行為,因此民進黨團合理懷疑,黃國昌在監視器死角內,可能已完成其欲進行的動作,由於目前立法院不允許複製監視器畫面,外界若要求公開影像,應由“立法院”方面對外說明並釋出資料。 對於黃國昌稱民進黨團“翻法條找罪名,等著不起訴書”,陳培瑜強調,民進黨團不會閃避,所有證據已清楚呈現,黃國昌必須就42秒空白時間向社會說明清楚,司法也將給出答案。 至於民眾黨是否應對黃國昌進行內部懲處?陳培瑜表示,這屬於民眾黨內部事務,但身為立法委員,理應熟悉議事規則與機密會議基本規範,對自身行為負起責任,這是所有民意代表最基本的要求。(中評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