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麟協助處理遭騙鄰損案件 漏夜趕工忙中求樂

農 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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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麟協助處理遭騙鄰損案件 漏夜趕工忙中求樂
陳金麟協助處理遭騙鄰損案件 漏夜趕工忙中求樂

宜蘭縣前縣議員陳金麟日前協助處理民眾兩件民事訴訟案件,礙於時效所限,務必漏夜趕製完成,翌日送件,雖然有點累!他感覺心情是愉悅的!惟祈望在司法公正審理下能勝訴。

因為這兩件案子,一般人往往都會碰到,所以特與大家分享。
案件1:是一位陸配想學習基礎英文,當她(楊女)在手機官網上閱覽到一則由某家自稱國際文化事業公司所刊登「透過右腦英文教學,讓您重新發掘英文學習樂趣,並從生活溝通單字量由發音、拼音、單字、句子、美國俚語的運用在生活、旅遊、購物、商務的情境學習,同時是採1對1英文教學,沒次15至20分…」。家住蘇澳鎮的楊女看完如上刊登廣告後,感覺這很適合她,馬上以手機按「右腦圖像教學中心」官網廣告上的電話,與該公司聯絡表達要報名参加學習英文。

一位自稱公司「諮詢老師」的某先生乃與其聯絡,並指示她就近找1家「7-11商店」,並告訴他該商店傳真機號碼!他會傳真1份「1對1英文教學合約書」,並叮嚀她只要在傳真表格上填寫個資,其餘都由他來代寫!112年4月19日當晚就完成手續,而諮詢老師甫開始亦教了他兩週。之後,就不再教她1對1學習英文!亦不再接楊女的電話!

事過幾個月後,楊女突然接獲法院所寄1份,由某資融公司以「楊女因積欠前揭文化事業公司15萬多元購買英文教材的債款,如今文化事業公司已將該筆債權讓與這家資融公司」,所以資融公司乃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督促楊女(債務人)清償。

由於楊女認為他不曾與文化事業公司簽有任何買賣契約或告貸。因此,在收到法院支付命令通知之20日內,乃向法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來本事件就有原支付命令督促程序,變更為訴訟程序。雙方更為此訴訟開庭(攻防)花了一年多時間及金錢的支出。

楊女為此曾於事件發生時,卽先向宜蘭縣政府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礙於對方3人態度強硬,有恃無恐!根本不理睬!因而無法圓滿解決!為此楊女合理懷疑「文化事業公司、諮詢老師及資融公司」是3人以上詐欺共犯結構,其中以諮詢老師為主謀,曾就此向新北地檢署提出詐欺罪等告訴(發)!惟全案歷經半年多,均不曾收到地檢署開庭傳票通知!亦未曾收到所告訴案件之起訴或不起訴書。

換言之,根本無下文。直至資融公司對她提起「給付分期付款價金」之訴時,該公司在寄送繕本給她時,她才在繕本後面所附不起訴書,當下才知她原對諮詢老師等3人所提之告訴,業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但為何一直沒收到開庭傳票及不起訴處分書?原因何在?令她百思不解!當她請人詳閱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後,因發現內容疑點重重!扞格不通!顯示原地檢署檢察官對案件顯未盡完備調查!且又未對被告所提起自製錄音帶及譯文送請相關單位勘驗!遽而作成不起訴處分書。楊女乃就本不起訴案件,向原地檢署提出聲請再議!卻又遭地檢署以超過10天的聲請再議期間,而予以駁回,令她平白喪失(被剝奪)再議的權利,讓不起訴書自然確定!日後根本無法翻案。

陳金麟說,這兩件案子,一般人往往都會碰到,所以特與大家分享。

本事件值得一提的有如後幾點願與大家分享:
1、諮詢老師為何明知如上傳真給楊女的是一份「分期付款申請表」為何要欺騙陸配楊女自稱是1份「1對1英文教學合約書」?是否為其等在經營上一貫技倆!
2、為何就所傳給楊女的分期付款申請表,未經楊女同意,他却要主動替她代寫?不說明緣由?
3、諮詢老師明知楊女係屬陸配,看不太懂繁體字,不加解說,還故意要她盡速填好表格內個資,立即回傳!顯然動機可議!
4、分期付款申請表,為何最後有兩種不同版本?(後版有
有統一發票專用章!並又增添原空白欄的數字!而原版表格內就商品及價格欄內都是空白)。顯然經過變造偽造。
5、本件債權讓與,根本不符合民法297條債權存在的四個基本要件!倘債權既不存在!又何來債權讓與?
6、況且楊女從不曾與文化事業公司簽定〈買賣〉或〈告貸〉契約!文化事業公司又是拿什麼當債權去讓與給資融公司?本件債權讓與根本不成立。

如上 實在離譜!難免讓人懷疑這就是典型詐騙集團的犯案方式!際此政府正大聲疾呼加強打詐!類似此類案件不叫詐騙!什麼才是詐騙!期待政府當局能飭令相關部門加強查辦,以減少民眾被騙。

案件2:陳姓當事人所有之3層房屋及地下室,因建商在毗鄰興建五層樓一棟共28户RC構造集合住宅,由於施工方不當、設計監造有瑕疵、鑽探工作不夠落實等、結構異常,致造成興建建物傾斜,損及毗鄰陳性住屋。案經陳姓屋主房屋及地下室之牆壁發生結構裂損及功能喪失(即毗鄰受損建物)。

本案發生後,建設公司與興建係。(協力)廠商等自恃財粗氣大,有恃無恐!出爾反爾!不理不睬!最後只有靠訴訟來解決!值得嗎?為何不易位思考!作好敦親睦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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