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認柯收210萬 小沈1500不成立

韋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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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認柯收210萬 小沈1500不成立
柯文哲。(中評社)

綜合報導/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台北地方法院26日作出一審判決,依違背職務收賄、公益侵占及背信罪,判處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審判長江俊彥宣示主文時指出,法院認定柯文哲收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的新台幣210萬元成立,但檢方主張的“小沈1500”萬元部分,因缺乏補強證據,不予採認。

依據北檢指控,柯文哲於台北市長任內多次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私下會面,並在京華城案審議等敏感時點,收受以人頭名義捐贈210萬元款項;USB檔案中,也記錄沈慶京交付1500萬元內容。

審判長江俊彥於宣判主文結束後表示,柯文哲、沈慶京涉犯違背職務行、收賄罪,是指收賄210萬元部分,有對價關係存在,本質上就是有“前金後謝”,金額多少不是定罪關鍵,1500萬元部分是供述證據,在法定證據分類上屬於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的供述,依刑事訴訟法156條之2不是法官可以自由心證認定的,沒有補強證據下,法官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中評社)

合議庭由審判長江俊彥、受命法官許芳瑜、楊世賢宣判,江俊彥說明,所謂1500萬元金流,屬於被告審判外不利己的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僅憑單一供述作為定罪依據,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在相關證據不足情況下,合議庭無法認定該部分犯罪事實成立。至於210萬元部分,法院認為已具備相當證據鏈支持,足以構成收賄罪。

江俊彥並指出,“前金後謝”在實務上並不罕見,且金額高低並非判斷是否成立行收賄的唯一標準,即使金額較低,只要具備對價關係,仍可構成犯罪。

京華城全案由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柯文哲遭台北地檢署刑28年6月,起訴書長達近900頁,涉及被告多達11人,歷經1年多年司法攻防,法院26日僅先宣示判決主文,據瞭解完整判決書多達數百頁甚至近千頁,仍需數日校對後才會正式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