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廖銘瑞/高雄報導】 有關民眾於社群平台反映,騎乘機車行經鳳山區道路時,疑遭計程車惡意逼車一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查處說明如下:
經查,本案係民眾於115年4月7日透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檢舉交通違規。檢舉內容指出,於4月3日14時36分許,行經鳳山區保雅路往保華二路方向時,遭一部計程車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讓道。
針對檢舉影像,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研判:
法規標準:該條例第1項第3、4款係針對「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危險駕駛行為進行規範。
經反覆檢視檢舉影像,該計程車駕駛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具備「針對性」、「持續性」之惡意,以及是否已達「迫使他車駛離原車道以避免碰撞」之程度,與現行法條構成要件仍有落差,尚難逕行認定為危險駕駛。
為維護執法公正性並確保用路人權益,分局已彙整相關事證,將函請交通部(或主管機關)就本案具體行為進行法條適用之釋疑,以統一執法標準。
鳳山分局呼籲,駕駛人行車時應時刻保持安全距離、遵守各項交通規則,切勿有危險駕駛或挑釁行為。警方將持續針對各類交通違規嚴格執法,以共同維護道路安全與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