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力遏止毒駕,臺灣高等檢察署通令全國各地檢署,應依民國115年5月15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新制,積極聲請「預防性羈押」。嘉義地檢署鐵腕執法,值班內勤張建強檢察官針對一名反覆吸毒上路的郭姓被告聲請預防性羈押,已於今(28)日順利獲法院裁准。

案經調查,被告郭○興於115年5月26日晚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騎乘機車行經嘉義市世賢路二段與玉山路口。因見警心虛、棄車逃逸遭攔查,警方當場在其褲袋及隨身物品中,查獲新興毒品「依托咪酯菸油」1罐、安非他命2包及愷他命1包,採集唾液初篩確呈施用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檢方審酌,郭男曾因毒駕於115年2月遭提起公訴,又於同年5月7日因涉吸食依托咪酯移送法辦。孰料其毫無悔意,時隔不到 20 天竟再度毒駕,顯見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嘉義地檢署強調,毒駕形同道路炸彈,本署將秉持「從嚴速辦、積極羈押、從重求刑」方針,嚴懲漠視公共安全之徒,全力守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