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報導/因應太陽光電板廢棄無害生態環境,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將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項目納入回收廢棄物。其中,為了嚴懲非法棄置,刑期提高到最重7年,併科罰金最高新台幣1500萬元。若棄置於生態環境敏感地區,直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且提前啟動債權保全,防止惡意脫產,公司負責人以及大股東負連帶責任。
立法院今天上午召開院會,由副院長江啟臣主持,繼續處理上周五朝野黨團協商後有共識的法案。 為遏止非法棄置,行政院今年4月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聚焦強化源頭全流向管理、建立債權保全程序、加重環境損害刑責等面向,並送立法院審議,今天在院會中由江啟臣敲槌宣布完成三讀。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重點之一包括,將應回收廢棄物公告範圍由一般廢棄物擴及事業廢棄物,並增訂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發電設備的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未來環境部則可向光電板的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 另外,遏止非法棄置也是本次修法重點,增定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將非法棄置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至7年;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為防止環境犯罪行為人惡意脫產,本次也增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處置義務人提出非法場址處置計劃書,處置義務人、公司負責人、大股東等須負繳納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的連帶責任。 三讀條文也納入電子圍籬監控,明定主管機關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處理廢棄物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得自行、協調相關機關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 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將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的刑期上限,從現行5年提高到7年,若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態、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者,加重其刑至1/2;不依相關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的罰鍰上限,也從現行的新台幣6000元,提高至10萬元,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違反規定未申報、回收標誌或標示,規避、妨礙或拒絕依規定查核或提供資料等,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三讀通過 非法棄置光電板等最重關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