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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為辦理「國道7號高雄路段新建工程」路權範圍內土地墳墓遷葬公告事宜。

魏 思霖
魏 思霖
Published: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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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in Read
為辦理「國道7號高雄路段新建工程」路權範圍內土地墳墓遷葬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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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國道7號高雄路段新建工程」路權範圍內土地墳墓遷葬公告事宜。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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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路線

遷葬地點:「國道7號高雄路段新建工程」路權範圍土地,共計3,344筆地號(參閱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網站https://mso.kcg.gov.tw—專區服務—墓政專區—遷葬資訊—點選本計畫案名)。

遷移原因:因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因素。

遷移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止。

申請補償費作業應具備證件:

亡者除戶謄本正本4份。

可證明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4份。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申請人存摺影本(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均可)。

申請人印章。

起掘前之全墓(遠照)、墓碑(近照)、起掘中及起掘後之照片各1張。

旨揭地號範圍內遷葬墳墓,本局已於墓前豎立遷葬公告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另因工地施作危險,不另行通知起掘日期。

本公告發布日前已起掘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不得請領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其他補助須知事項:詳本案隨信檢附之公告遷葬申請起掘、補償費(或救濟金)需知。

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及第30條之規定視為無主墳墓,由本局殯葬管理處依法代為起掘,安置於本市公立納骨塔,不得異議;爾後如於整地過程中發現墳墓或骨骸,皆依本公告辦理遷葬,不另行公告。

前開地點之墳墓所有權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遷葬期限內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民眾遷葬補償申辦處(高雄市三民區本館路600巷20號)辦理相關遷葬事宜,電話07-3816316分機294,受理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國定例假日公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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