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何文勝/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員警與市府委外民營拖吊車,於4月25日12時38分許巡查至新興區中正二路192號前,發現有自小客於人行道違規停車,因該車無特別標示為供接體使用,外觀與一般車輛無異,且員警以警用電腦查詢亦為一般私人所有之自小客車(非企業、公司車輛),員警並無法辨別該車為接體車,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舉發取締,並對該車執行拖吊移置,車輛上架後,該大樓管理員始發現出來告知該車是於該處接大體,但因拖吊作業已結束,且拖吊車駛離時,駕駛人仍未到場,故依規定將該車拖吊返回八德拖吊場保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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