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夫林/宜蘭報導
宜蘭縣員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林子凱,被控在副主席任內,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凌晨,藉酒意邀約某民代女助理外出,卻將人帶往服務處,在2樓沙發脫衣,強拉女子觸摸下體、壓頭要求口交,女子多次掙扎拒絕仍未停止。宜蘭地院審理後認定強制猥褻犯行明確,2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林子凱喊冤,強調自己遭「陷害、設局」,整起事件根本是「仙人跳」,將提起上訴討清白。
判決指出,案發於112年9月13日凌晨,A女傳LINE祝林子凱生日快樂,林隨後以喝醉、心情不好為由邀她外出,開車將人接走先去附近河堤,因遭摸肚子後,A女為找地方保持距離,提議到林位於員山鄉永同路服務處,2人上到無人的二樓後,林又開始觸摸A女,遭撥手拒絕後,竟脫去衣褲並強行擁抱;A女嚇得不斷推開、拉開距離,林仍抓住她的手觸摸其下體,甚至稱「好爽」,接著要求她口交。A女因害怕、只想趕快結束,最後依其要求為之。事後林恢復理智頻頻道歉,並替她叫計程車返家。
林子凱審理時則辯稱,2人在服務處確有擁抱、接吻,但屬兩情相悅,A女甚至曾主動隔著內褲觸摸其下體;辯方也質疑A女未立即報警,離開前還收下柚子及1000元車資,返家後也曾傳訊報平安。
法院調查,A女案發後情緒明顯異常,向友人說明經過時哭泣,後由友人協助撥打113求助,社工隨即介入;案發超過1年,她仍因情緒低落、睡眠等問題就醫,並有急性壓力反應等情形。
另有一項關鍵證據,A女曾畫出林子凱下體「入珠」的數量及排列位置,法院函請醫院鑑定,確認林下體確有6顆入珠,且分布位置與A女所繪圖樣高度近似。法院認為,若A女未曾親眼看見或接觸,難以描述如此具體。

合議庭認為,性侵害案件具有隱密性,不能因被害人未立即報警或案後仍有互動,就推論性侵害未發生;綜合A女陳述、入珠鑑定及案後身心反應等證據,足以相互補強,未採信林子凱兩情相悅的說法,依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員山鄉代會主席猥褻女助理判2年 喊冤遭「仙人跳」將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