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市民購買健康、維生素類產品的食品安全,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啟動「113年度健康食品及保健食品源頭業者稽查專案」,針對台中市10家源頭製造廠,包括使用紅麴原料業者等,全面稽查使用原料、製程衛生安全,另查核產品標示30件,並現場抽驗7件相關成品及原料,結果全數合格。
食安處說明,此次專案稽查10家健康食品或保健產品製造業者,稽查重點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食品業者登錄、業者自主管理、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情形,並核對30件產品標示及查驗登記符合性,現場查核結果全數合格。
另外,現場也抽驗3件原料及4件成品,檢驗環氧乙烷殘留、重金屬、苯駢芘、微生物、毒素衛生標準等項目,結果也都合格。此次專案稽查及抽驗結果,可至食安處「食藥安智慧雲-食安GIS專區」( https://gov.tw/eyJ ) 查詢。
食安處表示,「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兩者大不同,「健康食品」須通過安全性與功效性評估試驗,具實質科學證據的保健功效,並通過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許可者,才可在產品外包裝標示「健康食品」字樣、許可證字號、保健功效及使用小綠人圖像;「保健食品」則沒有經過驗證及查驗登記許可,僅能當一般食品販售。
食安處強調,不論是健康或保健食品皆屬食品,僅能提供人體所需的營養素及熱量,不具任何療效,民眾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儘速尋求正規醫療管道就醫;市民選購食品時應多留意,切勿輕信太神奇、太吸引人的廣告。
食安處提到,購買健康或保健食品時,可把握「停」、「看」、「聽」3個小撇步;「停」是冷靜思考是否對健康有幫助;「看」是選擇包裝完整、看清成分標示及產品訊息;「聽」是聽取醫師、營養師及藥師的專業建議。另也提醒業者,健康或保健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違法者最高分別可處200萬元及500萬元罰鍰,食安處將持續積極查核,落實處辦違規廣告,請業者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