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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里長候選人昔涉性騷擾案判刑 投入選舉引議、參選資格待依法審定

屏東時報
屏東時報
Published: 202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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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Min Read
高雄里長候選人昔涉性騷擾案判刑 投入選舉引議、參選資格待依法審定

高雄里長候選人昔涉性騷擾案判刑 投入選舉引議、參選資格待依法審定

Contents
  • 「性騷擾」不能逕稱「性侵」 法律定性應以判決為準
  • 「排黑條款」是否適用?須看法定要件
  • 基層里長角色貼近家庭 候選人品格成選民檢視項目
  • 是否適任交由選民評價 資格則由選務機關依法把關

【記者范家豪/高雄報導】

曾因對未成年少年為親吻行為遭判刑6月 選舉文宣主打「關懷婦幼」引網路討論 是否涉及候選人消極資格成焦點

高雄市左營區福榮里陳姓無黨籍里長候選人,因過去曾涉及《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登記里長選舉,引起地方及網路社群對候選人品格、婦幼議題及參選資格的討論。

繼日前台北市內湖區五分里長王姓候選人相關刑事紀錄性侵案引起討論後,高雄市左營區一名陳姓無黨籍里長候選人,因過去曾涉及《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今登記投入里長選舉,再度引起地方及網路社群對候選人品格、婦幼議題及參選資格的討論。

依相關法院刑事判決內容,陳姓男子過去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定其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行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入獄(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判決所援引的法律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等規定。

《上圖/陳姓里長候選人競選看板高掛關懷婦幼 網爆曾涉未成年案質疑適任性 中選會將依法審查參選資格》

地方社群與網路論壇隨即引發熱烈討論,不少網友質疑,里長職務與社區居民的日常生活、婦幼安全密切相關,若曾有性侵、違反兒少保護或相關刑案前科者擔任此職是否適宜,實有待商榷,甚至有網友呼籲在地選民發聲抵制,直言「實在無法接受」。由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新聞報導依法不宜揭露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的姓名、學校、家庭關係等資訊,因此相關案情應以法院公開判決所能揭露範圍為限。

隨著陳姓男子此次完成里長候選人登記,昔日判決紀錄因參選再受關注,這起多年前的刑事案件也再度受到地方人士及網友注意。

《部分社群平台貼文引用相關法院判決內容,質疑曾涉及性騷擾未成年人案件的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與社區家庭、婦幼及弱勢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基層里長職務》

尤其陳姓候選人的競選文宣以「關懷婦幼老弱」、「秉持初衷」、「真誠服務」、「用心傾聽」等作為訴求,使其過往司法紀錄與目前競選主張之間形成對比,也成為部分網友討論焦點。

不過,候選人過往曾遭刑事判決,與其目前是否具有法定參選資格,仍屬不同層次問題。候選人的品格及是否適任,屬於選民政治判斷;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候選人資格,則應由主管選務機關依現行法律、判決罪名、刑度及相關法律要件進行審查。

「性騷擾」不能逕稱「性侵」 法律定性應以判決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網路討論中有人將陳姓候選人過往案件稱為「性侵案」,但從所提供的法院判決主文來看,法院認定的犯罪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行為,並依《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判刑。

因此,在沒有其他司法判決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正式新聞報導不宜將該案件直接描述為「性侵前科」,以免混淆不同犯罪的法律概念。對於候選人的司法紀錄,仍應以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為依據。

「排黑條款」是否適用?須看法定要件

另一方面,這起事件也衍生另一項選舉法問題:曾因性騷擾案件遭判刑者,是否會受到俗稱「排黑條款」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候選人資格設有相關限制,但不同犯罪類型、判決結果、刑度及是否符合特定法定要件,法律效果並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單純因候選人「曾經遭判刑」就直接推論一定不得參選,也不能只以「案件距今已有多年」便認定當然不受限制。

陳姓候選人過往案件是否符合現行選罷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相關規定,仍應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地方選舉委員會依其刑事判決、前科資料及現行法律規定所進行的資格審查結果為準。候選人完成「登記」,也不完全等同選務機關已完成最終資格審定;相關資格仍須經法定程序審查。

基層里長角色貼近家庭 候選人品格成選民檢視項目

里長雖屬地方最基層民選公職,但工作範圍與居民生活高度相關,包括地方建設陳情、社會福利轉介、弱勢家庭關懷、急難救助,以及婦幼、長者與社區服務等事項,因此候選人的操守、公共服務能力及過往紀錄,自然可能成為選民投票前的重要考量。

選務機關應依法審查,即使法律上具備”參選資格”候選人是否適任里長日常接觸婦女選民服務及能否取得地方居民信任,最終仍須接受選民檢驗,此舉措施對廣大婦幼權益及一般市民身心保障不得不慎(圖/陳姓男子判決原文)

部分網友認為,即使法律上最終仍具備參選資格,也不代表候選人的過往紀錄不應受到公共檢視;尤其候選人既以「關懷婦幼」作為競選訴求,如何面對過去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案件,更應向選民作出完整說明。

但另一方面,民主選舉對候選人的檢驗仍應建立在正確事實上。過去犯罪紀錄可以接受公共評論,但相關討論仍應區分「司法認定」、「法律參選資格」及「政治適任性」三個層次,避免將未經法院認定的指控當成既定事實。

是否適任交由選民評價 資格則由選務機關依法把關

隨著候選人登記截止,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將依規定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陳姓候選人過往刑事案件是否影響此次里長參選資格,最終仍應由選務主管機關依法認定。

候選人曾涉”兒少性平或性騷擾相關案件”已作成刑事判決服完刑該項判決是否構成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候選人消極資格,須由選務機關依法審查,即使法律上具備”參選資格”候選人是否適任里長日常接觸婦女選民服務及能否取得地方居民信任,最終仍須接受選民檢驗

至於一名曾因涉及未成年人的性騷擾案件遭法院判刑的候選人,經過多年後重新投入地方公共事務,是否已經反省、改過並足以取得選民信任,則屬另一層面的政治與社會評價。

對陳姓候選人而言,過往司法紀錄既因此次參選重新進入公共視野,如何面對選民質疑、說明當年案件及自身改變,以及如何證明目前所提出的「關懷婦幼老弱」並非只是選舉口號,勢必成為選戰期間必須面對的考驗。

而對選民而言,除了候選人的政見、地方服務能力及人脈之外,其誠信、操守與過往紀錄,同樣都是投票前可以公開檢視的重要資訊。

【新聞焦點分析】
本案目前至少涉及三個不同層次:第一,法院過去已就性騷擾案件作成刑事判決;第二,該項判決是否構成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候選人消極資格,須由選務機關依法審查;第三,即使法律上具備參選資格,候選人是否適任及能否取得地方居民信任,最終仍須接受選民檢驗。三者不宜混為一談。(圖片/新聞來源:讀者投訴/司法院裁判書系統/網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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