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最近偵結光澤診所偷拍案,起訴求處重刑,關鍵在於檢方認定業者「長期、無差別」窺視並攝錄消費者裸露影像。法學教授李禮仲認為,如果診所確實有監錄,但沒有外洩、挪作他用,也沒有超出合理的醫療安全目的,這與蓄意偷拍、任意調閱或將影像作商業用途,侵害程度顯然不同。
起訴書指出,光澤診所在台北市、新北市的8家分店都有竊錄,受害者逾300人,業者在診間、敷麻室、雷射室、恢復室裝設偽裝型監視器,竊錄客人更衣或裸露影像,嚴重侵害民眾隱私、身體自主權;事發後毫無悔意,還成立LINE群組「拆機大隊報」,指示員工拆除監視器湮滅證據,因此求處重刑。。

李禮仲教授認為,先確認違反的是什麼法、再判斷違反程度,最後才決定處罰強度,不要讓民眾誤以為「沒有影像外洩就一定不違法」,要區分「隱私侵害」與「程序瑕疵」;如果診所確實有監錄,但沒外洩、沒挪作他用,也沒超出合理的醫療安全目的,問題只是事前告知、標示或管理程序沒有完備,這與蓄意偷拍、任意調閱或將影像作商業用途,侵害程度顯然不同。
因此行政機關在裁量時,至少應該看四個因素:行為目的、侵害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業者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只問「有沒有違規」?還要進一步問:處罰到什麼程度才是必要而且相當的?
李禮仲認為,如果是單純程序沒有補正,且業者在主管機關要求後立即改善,應優先採取限期改善、行政輔導或警示;但如果故意偷拍、未經授權調閱、影像外洩,甚至利用影像牟利,主管機關當然應依法嚴格處理。
李禮仲分析說:「裁罰不能只看有沒有裝攝影機,而要看為什麼裝、怎麼使用、造成什麼侵害,以及業者有沒有改善意願。」他強調,誠實醫療的核心,不是讓醫師承擔更多恐懼,而是讓病人獲得更多知情,讓醫師有更清楚的規則,讓政府用一致、透明、可預期的制度建立醫病之間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