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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強化個資保護安全措施  確保當事人權益

焦點時報
焦點時報
Published: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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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in Read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強化個資保護安全措施  確保當事人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焦點時報/記者羅蔚舟報導】為落實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避免發生個資遭竊或洩漏,損害當事人權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財政部業於111年1月20日發布「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全維護辦法),並自發布日後6個月(111年7月20日)施行,請記帳士等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說明,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因此,財政部訂定安全維護辦法,促使記帳業者就其執行業務需要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建立適當之資料安全維護管制措施及個人資料外洩通報機制;同時規範記帳業者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須採取適當應變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損害及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並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補充說明,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7條第1項或未依第2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醒,記帳業者對於業務終止後保有之個人資料,採行銷毀、移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時,皆應留存相關紀錄軌跡及證據,並至少保存5年。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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