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稻米出口新規10月1日起生效:想出口越南米的商人,得先持有稻米出口資格證書,而取得證書的條件由舊規的3項減為2項。越南政府9月23日發布第365/2026/NĐ-CP號議定書,規範稻米出口與進口經營,同時廢止2018年的第107/2018/NĐ-CP號議定書及修正它的第01/2025/NĐ-CP號議定書。
越南工貿部進出口局9月25日在部會網站說明了修正重點;據越南新聞社9月29日報導,議定書由副總理Phạm Gia Túc簽署。
兩項條件,一座倉庫加一座碾米廠
據越南新聞社報導,一般出口商要有至少1座稻穀與稻米專用倉庫,以及至少1座符合食安與技術標準的碾米設施。
設施不一定要自己蓋。據越南新聞社報導,倉庫與碾米設施可以自有,也可以用書面合約租用,條件是租期涵蓋證書的有效期間。
出口有機米、蒸穀米、強化微量營養素米的商人走另一條路。工貿部說明,這三類商人不必為取證符合專用倉庫與碾米設施條件,也不必做流通儲備,不必依一般出口商的規定做定期報告。
沒有自己的倉庫和碾米廠,怎麼辦
這是新規最直接的一道門檻,先碰到的是沒有自有硬體設施的貿易商。有兩條路:據越南新聞社報導,可以向別人租用設施;工貿部則說明,可以把出口委託給持證商。
委託出口有個限定:議定書規定,只有取得證書的商人才能接受稻米出口委託。工貿部說明,這項修正的用意,是讓有開拓市場能力、但尚未符合證書條件的商人,也能透過委託出口進入利基市場。
換個角度看,持證商的角色變重了。它既是自己的出口人,也是別人的出貨通道。
手續變快,證書也更容易被收回
對申請人來說,流程縮短了。工貿部列出的變動包括:證書核發由15個工作日縮為10個,資料不全時的答覆期由7個縮為5個;補發、修改由10個縮為7個。申請資料不再要求營業登記或投資證明,定期報告則由每月3次改為每月5日1次。
證書的維持成本反而更看得見。工貿部列的撤銷情形,包括商人未持續出口、未維持流通儲備水準,或依主管機關提議。據越南新聞社報導,連續12個月未列為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人、未維持經營條件、提供不實的倉庫或碾米設施資料、取證時詐欺,也在撤銷之列。
依舊議定書已取得證書的商人,可以繼續經營到證書效期屆滿,不必依新規重新申請;只有要補發、修改時才適用新規。
進口要登記,集中合約八成交給其他商人
新規也管進口端。據越南新聞社報導,稻米進口商須在議定書生效後45天內,向工貿部登記進口計畫。工貿部說明,進口規定的目的是掌握企業進口需求與資訊,作為政府調節進口的依據。
集中出口合約的分配方式更值得出口商細讀:牽頭商人直接出口20%,其餘80%分配給其他商人,以委託出口方式執行。信用評估訂了10項標準,自2028年1月1日起實施,信用等級是指定牽頭商人、分配集中合約的標準之一。
農業與環境部每年第四季公布下一計畫年度可出口的稻穀、稻米來源;必要時,總理可依財政部、農業與環境部、工貿部提議,調整稻米出口活動並實施出口稻米價格框架。
細則還缺兩塊
10月4日查閱工貿部的議定書說明頁與搜尋結果時,我們沒有看到依新議定書核發的證書名單。說明頁與越南新聞社的報導,也都沒有寫專用倉庫容量與碾米設施產能的具體數字。
對向越南採購米或米製食品原料的買方來說,眼前可以先問供應商三件事:持有的證書是舊規還是新規,碾米設施是自有還是租用,出貨是否經過委託的持證商。
接下來要看的數字很具體:工貿部公布的證書名單,以及進口計畫的實際登記件數。
資料來源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vietnam-rice-export-decree-365-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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