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後,民事求償看的是「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通姦罪在 2020年走入歷史,外遇改以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不少當事人以為一定要拍到「床照」才能打官司,徵信業者指出,這是最常見的迷思。法院審理這類案件,重點在於雙方互動是否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的分際,並非一定要有性行為的直接證據。

▲外遇沒抓到床照算數嗎?徵信社解析法官認定的偷吃證據(圖/AI生成)
一名新竹陳太太發現先生手機裡和女同事的對話,滿是「寶貝」「想妳」等字眼,兩人還多次在下班後一起出入汽車旅館。她原本擔心沒有床照告不成,委託新竹徵信社蒐證後,取得兩人牽手、擁抱、進出旅館的連續影像,加上對話紀錄,一審判決女同事須賠償30萬元。陳太太說:「本來以為要抓姦在床才算數,沒想到這些證據就夠了。」業者分析,法官常參考的證據包括親密對話與照片、共同出入旅館或住處的紀錄、親吻擁抱的影像,以及當事人承認的錄音或悔過書。
家事律師提醒,證據取得方式同樣關鍵。擅自破解另一半手機密碼、偷裝監聽軟體、侵入對方住處拍攝,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等罪,反讓自己成為被告。法院對證據能力的判斷也因個案而異,有法官重視夫妻一方蒐證的必要性,也有法官嚴格看待隱私權。有學者認為,訴訟拖得越久,對雙方與子女的傷害越深,求償前應評估是否真正有助於解決問題。
業者建議,懷疑另一半外遇時,先保存自己能合法取得的對話截圖、消費紀錄與照片,記下時間地點,避免打草驚蛇。民法規定侵害配偶權的求償,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內須提出,逾期就無法主張。決定走法律途徑,及早諮詢專業意見,才能在保障權益與保護自己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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