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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職安設施規則2027年1月1日施行 屋頂吊籠繩索作業先評估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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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設施規則2027年1月1日施行 屋頂吊籠繩索作業先評估通報

索引新聞
索引新聞
Published: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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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Min Read
職安設施規則2027年1月1日施行 屋頂吊籠繩索作業先評估通報

職安設施規則2027年1月1日施行 屋頂吊籠繩索作業先評估通報

Contents
  • 重點摘要
  • 屋頂、繩索、吊籠作業:先評估、留紀錄、再通報
  • 堆高機不能再當升降平台
  • 期限與罰則
    • 3個重點
  • 2027年1月1日起:3類作業的做法與罰則對照
  • 常見問題
    • 在鐵皮屋頂或老屋瓦面翻修,2027年起要先做什麼?
    • 堆高機加裝安全籠載人做高處作業,還可以嗎?
    • 違反這些規定會被罰多少?
    • 修正與施行時程
    • 資料來源

重點摘要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增第21-3條,易踏穿屋頂、繩索、吊籠等墜落類作業,作業前須風險評估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第21-3條與第116條自2027年1月1日施行;雇主須依公告內容及方式評估,並留存紀錄或文件3年。
  • 第116條刪除堆高機載人的但書,原廠設計已有載人功能並使用原廠車籠者,修正理由說尚無禁止。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勞動部2026年6月30日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增的第21-3條和修正的第116條自2027年1月1日施行:在鐵皮、瓦、石綿板等易踏穿屋頂作業,以及繩索作業、吊籠作業,老闆要先做風險評估、採預防措施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堆高機也不能再讓人搭在貨叉上。記者查閱法規查詢系統的第21-3條條文頁,立法理由欄寫明「本條新增」。

第21-3條、第116條施行日2027-01-012026年6月30日修正
紀錄保存3年風險評估紀錄或文件
違反第6條第1項罰鍰5萬至300萬新臺幣元職安法第43條

屋頂、繩索、吊籠作業:先評估、留紀錄、再通報

第21-3條列出的墜落類高風險作業,包含在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的屋頂作業、繩索作業、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營建用升降機組裝與維修作業、吊籠作業等。雇主要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內容及方式實施風險評估、採取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3年;使勞工從事這類作業前,還要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變更作業時同樣要通報。

條文另寫明,作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的工作者共同作業時,由交付承攬的雇主辦理。

堆高機不能再當升降平台

第116條第10款改為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貨叉所承載貨物的托板、撬板,也不得搭在其他非乘坐席的位置,並刪除原本的但書。修正理由指出,國內業者常用堆高機加裝安全籠載人,這類非原廠設計的車籠曾發生車籠滑脫、貨叉斷裂等職業災害,因此推動改用高空工作車。堆高機原廠設計已有載人功能、使用原廠設計製造的車籠並依使用說明手冊作業的,修正理由說尚無禁止。

設施規則第128-1條對高空工作車另有規定:事前訂定作業計畫、指定專人指揮監督,並要求工作台上的勞工佩戴安全帽和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期限與罰則

第21-3條與第116條的施行日同為2027年1月1日。罰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依第6條第3項訂定,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應有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依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可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最高額的1/2。風險評估的公告內容與通報方式,條文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老闆要在施行日2027年1月1日以前,向勞動檢查機構確認。

3個重點

  1. 先評估再通報易踏穿屋頂、繩索、吊籠作業開工前要風險評估,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2. 紀錄留3年風險評估的紀錄或文件要留存3年。
  3. 堆高機禁載人第116條刪除但書,非原廠車籠不能再用來載人高處作業。

2027年1月1日起:3類作業的做法與罰則對照

適用對象 可採取的做法 日期與罰則
易踏穿材料屋頂作業(石綿板、鐵皮板、瓦等) 作業前風險評估、採預防措施、留存紀錄3年,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2027年1月1日施行;違反第6條第1項,依職安法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繩索作業、吊籠作業 同上;變更作業時也要再通報 2027年1月1日施行
以堆高機載人從事高處作業 改用高空工作車;原廠設計載人並使用原廠車籠者不在禁止之列 2027年1月1日施行

罰鍰來自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設施規則本身沒有另訂罰鍰。

本報整理自: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常見問題

在鐵皮屋頂或老屋瓦面翻修,2027年起要先做什麼?

在石綿板、鐵皮板、瓦等易踏穿材料構築的屋頂作業前,雇主要依公告內容與方式做風險評估、採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3年,還要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第21-3條自2027年1月1日施行。

堆高機加裝安全籠載人做高處作業,還可以嗎?

第116條刪除了原本的但書,非原廠設計的車籠不能再用。修正理由說,堆高機原廠設計已有載人功能、使用原廠車籠並依使用說明手冊作業的,尚無禁止;修正方向是推動改用高空工作車。

違反這些規定會被罰多少?

設施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訂定,違反第6條第1項依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可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最高額的1/2。

修正與施行時程

  1. 2026年6月30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新增第21-3條
  2. 2027年1月1日第21-3條、第116條施行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026-06-30,laws.mol.gov.tw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3條〉,2026-06-30,laws.mol.gov.tw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2026-06-30,laws.mol.gov.tw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法〉,2025-12-19,laws.mol.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職安設施規則2027年1月1日施行 屋頂吊籠繩索作業先評估通報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osh-facility-rule-roof-rope-gondola-forklift-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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