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住戶裝修未經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主要構造,違反依第49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住戶違反第8條外牆、鐵鋁窗限制,經制止仍不遵從,須在1個月內回復原狀,並可依第49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住戶含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與經同意的使用者,修繕專有部分不得妨害其他住戶的安寧、安全及衛生(第6條第1項第1款)。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公寓大廈屋主要整修,有4件事寫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工不妨害鄰居安寧,動主要構造先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外牆與鐵鋁窗變更受規約限制,走廊樓梯不堆雜物。違反第16條第2項、第3項,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2026年10月20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例頁面顯示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111年5月11日。
4件事:安寧、主要構造、外牆鐵窗、共用走廊
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時,不能妨害其他住戶的安寧、安全及衛生。住戶包含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與經同意的使用者(第3條第8款),租屋戶也一樣。
第16條第3項規定,住戶維護、修繕、裝修時,沒有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的主要構造。第7條另把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的構造,列為不得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打牆前可先請建築師或建管單位確認。
第8條規範外牆與鐵鋁窗:外牆面、樓頂平臺等處的構造、顏色、鐵鋁窗或廣告物變更,若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就要受限制。第16條第2項禁止在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堆置雜物;裝修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第6條第1項第4款要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
期限與罰則:1個月內回復原狀,罰4萬至20萬元
第8條第3項規定,住戶違反外牆等限制,管理委員會要先制止;經制止仍不遵從,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處理,住戶並應在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管理委員會可代為回復,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8條第1項限制經制止仍不遵從,或違反第16條第2項、第3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可連續處罰。第6條的安寧義務,則是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可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
對屋主的影響
動工前可請設計師或工班先對照這4件事:隔間牆拆除是否碰到主要構造、外牆與鐵窗要不要動、材料與廢料放哪裡、借用共用部分有沒有取得管理委員會同意。規約得就管理使用及住戶間相互關係另訂(第23條),社區另有約定的以規約為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是另一套規定,可一併先問建管單位。
3個重點
- 不動主要構造沒有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主要構造,違反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外牆鐵窗看規約外牆面、樓頂平臺與鐵鋁窗的變更,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違規要在1個月內回復原狀。
- 借用共用部分先問裝修必須使用共用部分,要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樓梯間與共同走廊不能堆雜物。
公寓住戶5種裝修情形:依據條文與罰則對照
| 裝修情形 | 屋主該做的事 | 依據與後果 |
|---|---|---|
| 施工噪音、粉塵影響鄰居 | 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時,不妨害其他住戶的安寧、安全及衛生 | 第6條第1項第1款;經協調仍不履行,可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 |
| 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主要構造 | 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 | 第16條第3項;第49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 外牆、樓頂平臺、鐵鋁窗變更 | 先查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第8條;經制止不遵從,1個月內回復原狀;第49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 樓梯間、共同走廊堆放雜物 | 不堆置雜物 | 第16條第2項;第49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 裝修必須使用共用部分 | 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 | 第6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可連續處罰。
本報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111年5月11日修正)。
常見問題
公寓大廈住戶裝修,哪些行為可能被罰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依第49條第1項,違反第16條第2項(在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堆置雜物)或第3項(未經核准破壞或變更主要構造),以及違反第8條第1項限制經制止仍不遵從,都在處罰範圍,屆期不改善可連續處罰。
租屋的住戶自己整修,也要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
要。條例第3條第8款把住戶定義為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專有部分的人。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的安寧、安全及衛生。
外牆或鐵窗被管理委員會制止還繼續施工,會怎樣?
管理委員會應制止,經制止仍不遵從,可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處理;住戶應在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2-05-11,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公寓大廈住戶裝修前先看4件事 動主要構造未經核准罰4萬至20萬元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apartment-renovation-management-act-main-structure-fine-4k-200k-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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