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設計領域的著作權問題!其實在設計領域中,不管是在設計構思之初、或是與業主洽談合作時、甚至是和同業間或國際比賽的競爭階段,都有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益需要加以留心,以免在不知不覺間,流失了自身辛苦的設計成果。
以下,我們將透過實際的案例,和大家討論以下幾個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法院為什麼會認定案例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二、設計師該如何自我保障?於簽定契約時,有沒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你的作品和我的好像喔!】
大發是一家長久經營的設計公司,具有長年替客戶規劃室內、展場設計的經驗,有一天,大發接到一個案子,客戶委託要設計一個汽車銷售展場。
後續該客戶透過通訊軟體,積極地和大發公司討論作品的設計概念,並要求大發依照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先行提供設計圖,之後再提供報價單,以利後續再行修改設計,只是沒想到,待大發依序將設計圖、報價單提供給客戶後,該客戶卻從此再沒有音訊了。
不久,大發發現該客戶最終的展場設計,與先前自己所提供的展區設計圖,具有極高程度的相似性,因而,大發懷疑該客戶應是將設計圖,擅自委由其他公司來施作,然而此舉應已經侵害了大發的著作權,於是大發憤而提出告訴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一、法院為什麼會認定這個案例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1)肯定大發公司之設計圖成立建築著作: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法院認為大發公司的設計圖,是針對客戶所做的展場設計,諸如:呈現出的外觀、配色、動線等,均可體現出結構與空間設計的巧思,肯認具有藝術性、財產價值與原創性,因此,屬於受著作權保障的建築著作,而可受到著作權保障。
(2)其他公司施作展場,不侵害大發公司之著作權:
然而,法院後來發現,該客戶在和大發公司討論設計概念時,同時也正和其他公司針對同個展場設計案,積極地在洽詢當中,因而,不管是大發公司或是其他公司,都僅僅是基於該客戶的想法、提供的資料等,來著手進行設計。
另外,並沒有其他公司有接觸大發公司設計圖的證據,縱然有出現相類似的設計,也是出自於客戶的需求與指示,並非依照大發公司的設計圖來改作、施作,因此其他公司的設計也應屬於獨立的創作,於是,其他公司的設計並不會侵害到大發公司的著作權,且應另外受到獨立著作權的保護。
在此,雖然大發公司主張,其「設計發想」應受到保障,但因著作權不保障單純的思想,且承認「平行創作」的概念,而在這個案例中,在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他公司確實有抄襲大發公司的情事下,雖然兩者的作品具有相似度,但在合乎著作權保障的要件下,仍得以成立兩個著作權。
二、設計師該如何自我保障?於簽定契約時,有沒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可能是現今設計生態中為數不少的案例,尤其是存在這種比圖生態的產業中,恐怕更會讓設計師的努力,在一瞬間付諸流水。此時,設計師應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呢?
因為著作權特性的緣故,最好在形成設計思想的初階段,就要先有初步的規劃,甚至是議定初步設計思想的討論及諮詢費用,避免辛苦得來的設計思想遭他人剽竊時,落入難以舉證且又毫無回報的窘境。再者,更建議在合作初期,最好可以事先就將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先以契約明定清楚,並限制該作品的使用目的與範圍(例如:規定該作品僅作為參與競標之用)、與違約時如何計算損害賠償價額的方式,以維護自身的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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