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新收案件不斷攀升,為增進司法效率,最高法院撤銷率有越來越低的趨勢,去年刑事案件上訴發回件數只占裁判件數比率7.6%,法界人士認為與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原則」有關,但是否影響司法程序正義,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研討會,探討無害瑕疵規定及法理適用和救濟方法。
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表示,15年前最高法院的撤銷率約30%以上,到近年都維持在10%以下,忍不住提問「二審裁判品質提高了嗎?這是一個問號」。吳燦認為撤銷率驟降,主因在最高法院將刑訴法380條擴大解讀,也就是將「無害瑕疵原則」發揮淋漓盡致的結果。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家祺認為,無害瑕疵原則是建立在假設某些程序錯誤不會影響審判結果,但司法實務上審判流程是一個極複雜過程,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造成難以評估的影響判決結果,
林家祺以大同大股東鄭文逸炒股案為例,最高法院指明二審判決高達14項違法瑕疵,但最後卻以「單純訴訟程序上之瑕疵,對判決顯無影響,應受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限制,不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林家祺認為該判決讓刑訴法第380條變成「萬能條款」。
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淙則認為最高法院基於個案考量,將部分違反重要程序規定之瑕疵視為「不影響判決結果」,他認為這將導致部分程序規定在下級審裁判中失去規範力道,因為下級審會認為「此種程序瑕疵並不重要」。久而久之,刑事訴訟法第380條容易侵蝕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不利於刑事訴訟之發展。
陳世淙擔憂最高法院過度寬泛的解釋無害瑕疵,可能導致限縮部分案件的上訴權,導致該案被告無法獲致有效的權利保護,最終損害其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陳認為若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應允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除了可讓當事人有救濟途徑,亦可敦促最高法院在使用刑訴法第380條更加慎重。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張明偉以實務說明,最高法院用刑訴法380條駁回案件如此之多,可探討是否有濫用的現象?如果第三審法院在適用第380條時違背法令,應允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於原審判決或訴訟程序之違背法令存在有害錯誤時,允許非常上訴審於撤銷第三審判決後,另為發回原審或自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