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京華城案,為確保未來追徵111億餘元不法利益,聲請扣押京華城所在土地獲准,鼎越開發公司提起抗告,高院今(23)日裁定撤銷,發回更裁。
高院裁定指出,本案興建中之辦公大樓雖經台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予說明,尚有違誤。
高院並認為,又縱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本案犯罪嫌疑人柯文哲、彭振聲有為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違法行為,然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之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綜上,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