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何文勝/高雄報導
發生交通事故時,警方會依法開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除了證明事故已報案處理外,也載明當事人姓名、車牌號碼、聯絡電話等基本資訊,方便日後事故調解或保險理賠使用。不過,許多民眾拿到聯單後,卻常誤以為「誰排在第一位,就是肇事者」、「排序在後面那個人責任較輕」,這樣的想法其實是錯誤的,甚至可能誤導判斷與後續協商。
警方說明,聯單上的排序,係基於現場處理情形,依「責重害輕原則」,考量當事人傷勢輕重或現場之狀況排列。舉例來說,如果事故中某一方傷勢較重,警方會優先協助送醫,先行製作傷勢較輕、留在當場當事人的資料,而送醫者的說法及資料可能後續才補齊。若雙方都在現場,也僅係先行依照現場的狀況,依「可能責任較重」的一方先行登記,而這些「登記順序」,只是行政處理的原則,無法判定肇事責任。尤其像雙方併行或超越前車過程發生擦撞等事故類型,常常各執一詞,因此警方後續需結合現場跡證、行車紀錄器與監視器畫面,進行進一步調查與分析,才能做出客觀判斷。
警方強調,「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僅為事故已受理與雙方基本資料登記之用,不等同於肇責判定。真正的責任歸屬,須由警方依據所有現場勘查及蒐證資料,遵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製作「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供民眾和解參考,當事人亦可依法申請事故鑑定之鑑定意見書,方能作為未來保險理賠或司法程序之依據。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