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跟大家討論,關於「醫療大麻」的法律問題!雖然大麻在大家的印象中是屬於毒品的一種,但是因為大麻有些萃取成分具有醫療效用,因而在歐洲、美國、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漸漸地開放大麻作為醫療用途使用。
而我國衛生福利部面對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開放醫療用大麻』的提案」後,便於2020年5月7日,釋出「對醫療用大麻有限制開放」的政策,詳細的內容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我國針對「大麻」的規範程度為何?
關於大麻的管制,依照對象主要可以分成大麻植物、大麻素兩個部分:
(1)關於大麻植物:除特定成熟莖或種子製品外,原則上屬於毒品。
(1-1)「植物全株」原則上屬於「第二級毒品」、「第二級管制藥品」
一般我們所俗稱的「大麻」,可以包含大麻植物全株,也就是大麻的根、莖、葉、花、果實、種子等部分,而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將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並屬於第二級管制藥品。
因此,目前大麻花、大麻種子、大麻葉、大麻果實等,原則上都是受到管制的範圍,相關的進口、買賣、持有的行為,都有可能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刑法的相關罪嫌。
(1-2)「成熟莖製品」、「不具發芽活性之種子製品」非屬「第二級毒品」
不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詳該法規之「附檔附表二第二級毒品」部分)將大麻全草的「成熟莖及其製品(不包含樹脂)」、「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排除在第二級毒品的列管範圍之內。例如:中藥行中的「火麻仁」,是將大麻種子火烤過,變成不具發芽活性的中藥材,因而非屬第二級毒品、第二級管制藥品的範圍。
(2)關於大麻素:非全然屬於毒品,有醫療效能者已有限度開放。
大麻素是大麻植物中所含的生物鹼,例如:四氫大麻酚(THC)、大麻酚、大麻二酚(CBD)等等,當中尤以四氫大麻酚( THC),其作為大麻中樞神經迷幻的主成分,因而屬於「第二級毒品、第二級管制藥品」,並受到我國的現行法嚴格的管控;不過其他部分生物鹼,例如大麻二酚(CBD),則因具有緩解疼痛、治療噁心等功效,已被國外漸漸開放作為醫療用途使用。
二、我國衛服部於2020年5月7日,對「醫療用大麻有限制開放」的政策為何?
基於上面的說明,我國衛服部主要是針對大麻素的種類與含量等,做為考量之出發點,以回應民眾對於醫療用大麻開放的需求。
(1)大麻二酚(CBD),屬於「一般藥品」,民眾可經醫生診斷後按程序提出專案進口申請
大麻二酚(CBD)因為具有止痛、舒緩的特性,被列屬於為「一般藥品」,可做為醫療用大麻之合法藥品,但是,國內目前沒有相關的合法處方,因此,經醫生診斷而需要此處方的民眾,可依照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申請自用藥品專案進口。
(2)含有10ppm以上四氫大麻酚(THC)之藥物,屬於「第二級毒品、第二級管制藥品」,民眾於醫生診斷後須由醫院按程序提出申請
若是涉及10ppm以上四氫大麻酚(THC)的藥物,經醫生診斷而需要此處方的民眾,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需由區域醫院以上之教學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提出相關申請。
三、市面上的「大麻化妝品」,到底合不合法呢?
依照我國衛福部、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規定,大麻二酚(CBD)、四氫大麻酚(THC)皆不可添加於化妝品,否則即有能會有相關法律責任,因此,目前市面上相關大麻化妝品,多是添加大麻籽油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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