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煥仁/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有關劉嫌等人涉嫌公共危險及頂替人犯罪等案,謹說明如下:經查劉男(61年次)於114年2月14日11時,在大寮區某工廠飲酒後,駕車至小港區長興街某處,因不勝酒力撞擊李姓車主停放路邊車輛。詎劉男竟致電員工潘男到場,由潘男(68年次)向處置車禍交通分隊員警自承為該車駕駛人並駕駛該車肇事。另經交通分隊懷疑潘男並非真正駕駛人,並對劉男進行酒測值達0.82mg/l,調查過程亦請李姓車主提供該車遭撞相關資料,進而查知劉男為真正駕駛人。全案偵訊後,將劉男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潘男依刑法第164條頂替人犯罪等罪嫌,函請臺灣高雄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