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銘瑞/屏東報導】 網傳影片,民眾PO網質疑「報案對方有槍,不滿警方20分鐘後到」。經調查,里港警分局於6月30日20時01分30秒許接獲警局110轉報,鹽埔鄉忠誠街路段有民眾糾紛需警方協助,因路程偏遠約需10多分鐘加上搜尋報案人確切位置,警方於20時19分到達,實際花費約18分鐘,並無延誤抵達情事。
到達後報案人稱與對方有推擠衝突,因警方到場時嫌疑人已離開,報案人推測車上有槍枝,惟渠亦未親眼目擊,並自稱有受傷欲前往就醫。全案報案人就醫後已對嫌疑人提出傷害、妨害自由(恐嚇)、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告訴,分局依規定受理並積極偵辦中。
另有關報案人至派出所質疑員警延遲到達,並與所長及所內剛下班員警發生言語爭辯情事,因該所員警見報案人情緒較激動,即架設密錄器蒐證,至於報案人持手機自自行蒐證部分,考量該民未拍攝到機敏資料,並為避免衝突擴大,當下即未予強勢制止。
圖:副分局長吳怡賢說明。(里港警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