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報]特派記者王俊欽/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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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榛蔚縣長自上任以來對長期照顧議題非常重視,縣府團隊為持續提供多樣化且符合長輩需求的服務內容,並為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衛生局及社會處配合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專案補助,緩解入住長照機構者及其家屬照顧及經濟負荷。申請期限採2階段受理,第1階段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第2階段原訂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1日止,適逢2月28日國定假日及週末,申請期限順延至114年3月3日止,自本(113)年起入住機構滿180天以上,最高可補助12萬元,請保握最後申請期限,以免向隅。花蓮縣衛生局朱家祥局長表示,申請補助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例如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二)入住天數大於180天: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但保留床位期間、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者,以上時間不重複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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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則逐月檢核登錄於長照機構人員管理系統中之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三)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身障證明中度以上,補助金額12萬元。(四) 既有住民(111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機構) 1.未經評估2.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補助金額6萬元。
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已自113年7月1日起開放申請,凡於113年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除安養床外)等,且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或具身障證明中度以上住民,每人每年最高可補助12萬元,期盼透過補助方案緩解接受機構服務之失能者的家庭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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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局長溫馨提醒,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114年1月1日至3月3日止,符合申請資格者,逕向113年底前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提出申請,民眾如欲了解住宿式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相關訊息或有申請需求者,請至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站或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網站查詢,此外,凡實際居住本縣且有長照服務需求的民眾,可電洽長照專線1966,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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