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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提出《國籍法》修正草案,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公職資格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適用國籍法放棄國籍規定。立法院會今天宣讀報告事項時,傅崐萁所提國籍法草案順利付委審查。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日前將傅崐萁所提國籍法草案列入28日院會議程,立法院會今天宣讀報告時,現場沒有人提出異議,傅崐萁所提國籍法草案順利付委審查。 傅崐萁等人近日提出國籍法第1條修正草案,提案說明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得以特別法為規範,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即為此特別法,已就大陸地區人民的戶籍、身分、就業、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等事項作成完整規範。 提案說明指出,現行國籍法僅規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未明確揭示其對大陸地區人民的適用界限,實務上有混同國籍法第20條放棄外國國籍規定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適用情形,影響法律體系的明確性與可預見性。 草案明定,國籍法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規定,而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者,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均依特別法規定,不適用國籍法第20條放棄外國國籍規定。(中評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