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時報/鄒志中報導) 台灣的憲政秩序正面臨自解嚴以來最為嚴峻的結構性考驗。這場危機的核心並非單純的政治惡鬥,而是因《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所引發的「自我指涉」憲政悖論,它直接威脅到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存續性與憲政秩序的終局性。

結構性失能的起點:憲法法庭被自身的程序鎖死
危機始於2024年底立法院修正《憲法訴訟法》,將憲法法庭作成「違憲判決」的門檻大幅提高至「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審理,並需9位以上同意」。(台灣憲法法庭的違憲判決門檻,在2024年底修法後(2025年1月實施),對於一般法規範違憲審查與裁判違憲審查,調整為「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且參與評議的大法官過半數同意」;但2025年12月立法院又通過修訂《憲法訴訟法》,將違憲宣告門檻提高至至少10人參與評議,且同意違憲宣告不得少於9人(例如大法官若不足15人,9人即超過總額過半數,但接近原修法後的8人門檻)。因此,目前(截至2025年12月)適用的主要門檻應回歸《憲法訴訟法》新制(即2022年上路版本)的「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且過半數同意」,但同時也受到2024年底修法後所設立的「10人參與評議,9人同意」的影響。 )
當部分大法官任期屆滿,新提名人選遭到封殺後,憲法法庭將迅速陷入結構性停擺——大法官人數不足10人,永遠無法達到法定成會門檻,致使所有違憲審查案件實質上被無限期擱置?
在憲政秩序與權力分立原則引發激烈爭議之際,針對五位大法官先前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無效一事,立法院今日上演一場朝野大戰。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的「譴責憲法法庭大法官案」,在藍白兩黨憑藉人數優勢下,成功推動該案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此舉不僅標誌著立法權與司法權衝突的白熱化,更引發了對於憲政體制獨立性的高度擔憂。

五名大法官就有權力裁定《憲訴法》修正案違憲?
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立法院在野黨於2024年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旨在大幅提高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法定人數門檻。該修正案規定,參與憲法法庭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而若要宣告「法律違憲」,同意宣告的大法官人數則不得少於9人。
然而,憲法法庭卻在2024年12月19日做出判決,認定此修正條文的立法程序存在明顯重大瑕疵,因此裁定其違憲,並自公告日起失去效力。參與判決的大法官卻僅有「五位」,包括: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及蔡彩貞。
國民黨團:譴責大法官逾越職權、程序違法
對於憲法法庭所謂的「違憲判決」,國民黨團發起強烈反擊,提案譴責上述五位大法官。該提案的核心論點包含:
判決程序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
國民黨團指出,無論是依照在野黨推動的新修正規定,或是依照舊制(要求6名以上大法官出席),本次憲法判決僅有5人參與,跟本就未符合法定人數門檻。因此,大法官在人數不足情況下還膽敢貿然做出所謂的「違憲判決」,當然都是「自始無效、不具法律效力」的「違法判決」。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批評這五位大法官是「憲法白痴、數學白痴」,公然違反憲法法庭「法定人數」的規定;立委吳宗憲則呼籲總統儘速提名大法官人選,避免「憲法法庭」持續「癱瘓」。
政治忠誠與侵害立法權
立法院譴責案進一步指控五位大法官「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嚴重損害憲政秩序。提案內容措辭嚴厲,將大法官定位為「甘願淪為鷹犬」,替執政者服務,並批評憲法法庭「淪為籌安會」,協助總統鋪設「獨裁之路」。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斥責,大法官未能堅守風骨氣節,反而成為「執政者的鷹犬」,甚至化身為「違憲的怪獸酷斯拉」,成為總統的「遙控器」。
民進黨團:警告立院凌駕司法,破壞憲政秩序
面對在野黨的強硬立場,民進黨團發言表達強烈反對,強調譴責案本身已構成對權力分立原則的重大侵犯。
權力分立的界線
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質疑,立法院的職權是議決法律案和預算案,憲法或增修條文何曾賦予立法院有權「超越司法院至上」,對司法判決逕行違法或違憲的審查與決定?他諷刺地表示:「憲法是重要東西,腦袋是好東西,兩個一起用就不會違憲。」
立法院處理結果:逕付二讀並交付協商
在激烈的朝野攻防與發言後,立法院進入程序表決階段:
1. 民進黨團提出「不予審議」:在野黨以60票反對、51票贊成,否決了民進黨將該案退回的提案。
2. 國民黨團提出「逕付二讀」:在藍白兩黨的優勢票數下(60票贊成、51票反對),該譴責案成功通過,被直接送入二讀程序。
最終,該項譴責決議案在院會中獲得通過,並依照程序規定,將交由黨團協商。雖然譴責案尚未最終定案,但此程序性的勝利已明確展示了在野黨欲藉由立法權力,對憲法法庭的司法裁量權施加實質壓力的政治意圖。
形式上,法律(《憲訴法》修正案)依然存在;實質上,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功能」已遭制度性架空?
「憲政危機」的本質
如果法庭遵循修正後的門檻(10人/9票):法庭因人數不足,永遠無法啟動審查程序。人民的憲法訴訟權利和制度制衡功能被該法律條文成功阻斷。
如果法庭無視該門檻而直接審查並作成判決:判決本身將面臨「程序不合法」的質疑,其正當性與權威性將被政治力量與被審查部門徹底否認。
無論選擇哪一條路,憲法法庭都面臨合法性崩潰的風險。這是「遵守法律(《憲訴法》)反而導致憲法權利(訴訟權與違憲審查機制)遭到實質剝奪」的結構性困境。
危機的層級:憲政秩序終局性的瓦解
憲法法庭在民主國家扮演的角色,是體制內的最終仲裁者(Ultimate Arbitrator)。其核心職能是為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爭議提供一個超越政治、具有最終約束力的法律出口。
當以下三種現象同時發生時,我們所面對的就不再是單純的「法律爭議」,而是憲政秩序終局性的全面崩潰:
1. 最終仲裁機制(法庭)被法律程序癱瘓。
2. 大法官的判決及其權威性遭政治部門全面否認。
3. 社會開始討論以「多數決公投」推翻司法機關的違憲判決。
這意味著,體制不再承認有超越政治對立的「最終裁判權威」存在。當權力衝突缺乏法治規範下的終局解方,衝突將無限上綱,最終導致憲政機制的瓦解。
真正的出口:回到制度性調整,而非否定權威
若政治部門對憲法法庭的判決存有高度不滿,民主體制提供了一個既合法又負責任的出口,即:透過大法官的提名與同意權程序,進行體制內的結構性調整。
解決之道在於:
1. 譴責裁判:憲法法庭違法判決的終局性與效力?
2. 調整結構平衡:在接下來的大法官提名過程中,行政與立法部門應透過公開論證與程序,確保不同法學取向、憲政理念的大法官能夠取得合理比例,以反映多元社會的法治觀點。
3. 拒絕政治否認:反對以程序癱瘓、政治杯葛或公投…等手段,直接摧毀司法獨立或裁判權威。
《憲法訴訟法》悖論不僅是技術性錯誤,更是對政治部門是否願意承擔憲政責任的嚴峻考驗。脫困的關鍵並不在於誰在政治上取得勝利,而在於所有政治行為者能否共同認知:
憲法應高於政治,法治應高於情緒,而制度的存續應高於一時的勝負。承認並維護憲法秩序的終局性,才是台灣民主體制得以持續健全運作的根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