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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民眾黨黨團總召黃國昌質詢時指出,監察院長陳菊為何可以持續請假?考試院銓敘部長施能傑表示,休假請完以後,兩年以內可以請到一年假期,目前還沒滿一年,個案情況還要實際再去瞭解。監察院人事室主任劉佳慧回應,還要將其它假別都放進去,都是按照規則來請假。明年(2026)仍會重新計算當年度的事假、病假與休假。 黃國昌認為,政務官若因病無法執行職務超過一年,即應辭職,顯示現行制度存在明顯漏洞。 由於在“大罷免”時期,民進黨政府動用行政資源宣傳,政務官並下鄉宣講。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翁曉玲提案要規範政務人員的行為準則。其中“因罹病無法執行職務逾六個月應予以免職”的條文,被認為是針對已經請假一年的監察院院長陳菊。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1日排審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的“政務人員法草案”,該草案明定由總統、行政院長、考試院長任命的人員、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等政務官,執行公務時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散播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等,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另外,考試委員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任職期間不得兼任政黨或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等,兩者若違法的話,最高開罰新台幣20萬元,後者情節嚴重的話,應予免職。另外,曾犯內亂外患罪、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任命為政務人員。 黃國昌質詢官員,依現行制度,政務官請病假究竟可以請多久? 銓敘部長施能傑說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政務官可先請完事假、休假後,再請病假,並在“兩年內”以“一年”為上限。 監察院人事室主任劉佳慧回應表示,陳菊院長因公職年資較長,一年可享有約30天休假,加上事假與病假合計,需先將這些假別用完,之後才會進入所謂的“延長病假”計算。她說,明年(2026)仍會重新計算當年度的事假、病假與休假。 對此說法,黃國昌質疑,監察院是以“假別混用”方式規避限制,形同將事假、病假與休假混為一談,藉此延長院長實際未上班的時間。他批評,病假就應該是病假,不該透過行政操作來模糊界線、拖延時間。 黃國昌進一步指出,問題的根源在於台灣至今未制定《政務人員法》,導致政務官的權責與去留缺乏明確規範。他提及,2012年版本的《政務人員法》草案中即明定,政務官若因病無法執行職務超過一年,即應辭職,顯示現行制度存在明顯漏洞。 翁曉玲表示,她將本次提案分為四大重點,第一個是明確定義政務官;第二是建立退場以及考核機制,政務官未來如果有違法失職、因案被羈押、起訴或是因病無法執行職務超過半年就該予以免職。第三是強化行政中立,禁止政務官利用職權不利特定的人事及動用行政資源來編發宣傳品、散佈不實的資訊、干預選舉等;第四是罰則透明化,政務官如果違反行政中立將處罰兩萬到二十萬元不等的罰款。(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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