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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進一步提高參選最高公職的資格門檻。 立法院今天上午召開院會,由副院長江啟臣主持,處理朝野有共識的法案。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翁曉玲在提案中表示,總統身為國家元首,肩負國家治理及人民託付,其人格操守與誠信標準理應高於一般公職,因此候選人資格也應有更高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且經法院判決確定,仍可角逐國家最高職位,將不符合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廉潔與誠信的期待。 翁曉玲指出,詐欺罪所規範的重大詐欺犯罪,對社會秩序及人民財產安全危害甚鉅,因此提案將相關犯罪明文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藉此強化公職人員的誠信制度,回應社會對打擊詐欺犯罪及提升政治廉潔的期待。 ![]() 對此,內政部先前於法案審查時表示,該法條於2023年修正公布,已規定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且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由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並針對相關重大詐欺犯罪提高刑責,若立法院對修法已有共識,基於候選人資格規範一致性及公平性,內政部原則予以尊重。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該法後,未來凡曾違反詐欺罪,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將不得登記參加大選,相關候選人資格限制也與現行選舉制度進一步接軌,藉以強化選舉制度的誠信機制。 |
選罷法修正通過 詐欺犯不得角逐大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