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男子在Threads連續留言,罵總統是垃圾總統,還寫下要包圍總統府、要殺賴清德全家。兩名網友看不下去,截圖檢舉,警方搜索扣押手機,檢察官依恐嚇公眾與恐嚇危害安全兩條罪名起訴。多數人看到這裡,大概都覺得這人死定了。
法院卻判他無罪。

本報專訪長期承辦妨害名譽與刑事案件的 — 張奕晨律師,拆解這份判決的兩個關鍵,以及為什麼在網路留言被告的人,不用急著認罪。
破口一:罵的是特定人,就不是恐嚇公眾
高雄刑事律師張奕晨說明,恐嚇公眾罪保護的是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它要處罰的是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陷入恐慌的那種話,例如預告在某商場放炸彈、在某捷運站無差別殺人。
關鍵不在有多少人看到,而在這句話是對誰說的。
本案男子雖然把留言公開貼在人人都看得到的平台上,但每一則指名的對象都是特定個人——總統、某位留言反嗆他的網友、他口中的工會總長。對象是特定人,就落不進「公眾」的定義。即使事後真的有兩名網友被嚇到去檢舉,法院仍認為不能因此改判。
破口二:對方沒收到,惡害通知就不成立
張奕晨刑事律師指出,恐嚇危害安全罪的重點,是把加害的訊息通知到被害人本人。實務上只承認兩種方式:直接告訴對方,或是告訴第三人並明確要求轉達。單純在外面放話、沒有傳到當事人耳裡,法律上不算數。
這件案子的偵辦起點,是網友檢舉,不是被鎖定的對象去報案或提告。卷裡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總統本人看過那些字。男子發文時既沒有標註對方帳號,也沒有要求誰轉傳;至於他罵的工會總長,連是哪個工會都寫不出來,根本無從辨識是誰。
通知沒有到位,這條罪就缺了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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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高興太早,這條路不通還有另一條路

無罪判的是恐嚇,不代表在網路上罵人沒事。張奕晨提醒,妨害名譽在刑法裡分成兩條路:沒有具體內容、純粹貶低人格的謾罵,走的是公然侮辱;指名道姓講出某人做過某件具體的事,走的是毀謗。垃圾總統這類評價性字眼落在前者,若編造某人收了多少錢、跟誰有不正當關係,那就是後者。
他補充,憲法法庭已經表示,一時情緒下的粗話、輕微的負面評價未必要動用刑罰,法院要看的是言論有沒有逾越一般人可忍受的範圍;針對公職人員施政的批評,因為涉及公共利益,容忍度還會再放寬一些。
真正的地雷是個資。罵人時順手把對方的姓名、生日、住址、任職單位、照片一起貼出來,這個動作會同時踩到個資法,刑度比妨害名譽重得多,而且不是告訴乃論,對方想撤告也撤不掉。張律師說,實務上太多人罵完才發現,害自己出事的不是那句髒話,是附在後面的那張截圖。
被起訴不等於有罪,認罪之前先問三件事
網路留言被告的當事人走進事務所,第一句話常常是:那些字確實是我打的,是不是認一認比較快?
張奕晨律師的回答一向是先問三件事。

第一,你被告的到底是哪一條?恐嚇、公然侮辱、毀謗、個資,要件完全不同,有沒有罪要逐條檢查,不是看那句話難不難聽。
第二,檢方手上的證據,能不能證明每一個要件都成立?這件案子輸的就是通知那一關。
第三,你在警察局做筆錄時講過什麼?筆錄上每一句都會入卷,未經評估的道歉與坦承,等於替檢方把缺口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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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奕晨律師】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及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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