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動藝文與生活結合,鼓勵客家藝文團隊之組成與發展, 客家委員會訂定「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 以提升客家表演藝術品質與精緻度, 並推展客家文化藝術與國際接軌,相關申請規定如下:
一、受理類別:116年該會受理「音樂類」、「戲劇類」及「 民俗技藝」等3個類別計畫。
二、依照上開要點規定,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須配合以下事項辦理:
(一)申請時間:115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二)補助項目:
1.團隊營運發展及成長所需相關經費。
2.專業培力所需經費。
3.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4.展演(含成果發表、巡演所需經費)、演出、場布、 燈光音響及場租等相關費用。
5.客家流行音樂專輯錄製發行及推廣經費: 客家流行音樂團隊得另納入專輯錄製及歌曲MV 製作,專輯錄製費用,每張專輯補助以新台幣(以下同) 150萬元為上限,歌曲MV製作每支以30萬元為上限, 至多2支。
(三)資格條件: 符合該會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藝文團隊。
(四)審查方式:
1.由該會依要點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2. 審查小組由該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五至七人組成, 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五)補助金額上限: 依據該會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三、本補助作業一律採線上申請(客家委員會獎補助系統: https://apply.hakka.gov.tw/ HakkaBonusGrandFrontend ),申請方式、相關表單及注意事項詳見該會全球資訊網與「 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