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一點動手,是不是就不算?
屏東打算參選鄉鎮代表的阿德(化名),在候選人登記還沒開始的半年前,就陸續包紅包給地方上有影響力的幾位長輩,每包一千元,附帶一句到時候拜託。他自認那時候連候選人都不是,法律管不到。等他正式登記、名字印上選舉公報,檢調的傳票也到了。
本報專訪長期在高雄、屏東承辦刑事與選舉案件的 — 張奕晨律師,拆解提前佈局的法律風險。
還不是候選人,照樣會成立
司法實務的態度很明確。
買票的規定要保護的,是選舉不被金錢介入。有人為了求當選,在選務機關發布選舉公告前、或是自己還沒登記參選前,就先給有投票權的人好處,請他們到時候投票支持,一樣敗壞選風。
換句話說,行賄的時候就算還沒登記,只要已經著手,而且日後真的登記取得候選人資格,罪名就成立,不會因為做得早而免責。

高雄律師張奕晨說,綁樁這件事在地方上做得越早、鋪得越深,留下的紀錄也越多,反而更難收尾。
時間早,證據卻跑不掉
很多人以為時間拉開就安全,實際上剛好相反。
提前佈局通常伴隨更多中間人。錢經過大樁腳、再分給小樁腳,每一層都有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帳冊。檢調只要從下游咬住一個人,往上溯源就是順藤摸瓜。
地方上早送的那份禮,往往有人記得特別清楚。幾年後才被翻出來的案子,實務上並不罕見。
自首這扇門,有時間限制

法律留了一條路。
犯了買票的罪,在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如果因此查獲候選人是正犯或共犯,直接免刑。就算錯過自首期限,在偵查中自白也能減輕;因而查出候選人的,還能減輕或免除。
張奕晨律師(高雄律師)提醒,這條規定是給樁腳的出口,也是檢方往上追的誘因。很多案子就是從一個願意開口的人開始崩盤。
至於收了錢的選民,實務上只要坦承不諱,檢察官多半會給不起訴的機會。
想參選的人,選前兩年該注意什麼

第一,給錢給物都會被回溯。沒有安全的提前量。
第二,人情往來要固定。平時就有的紅白包、節慶禮俗照常,不要在打算參選那一年突然加碼。
第三,交給別人處理的部分最危險。樁腳替你做的事,責任會算到你頭上。
第四,檢舉賄選有獎金,金額相當可觀,而且檢舉人身分依法保密。身邊的人,不一定站在你這邊。
起跑線拉得再早,終點線上還是同一條法律。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訴訟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選舉訴訟與刑事辯護推薦 — 張奕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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