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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台灣近來頻發生吸毒者駕車撞死人案件,“立法院會”3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明定10年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全案三讀時,立法院上演表決大戰,出席者共59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為民進黨立委莊瑞雄1人。民進黨參選縣市首長的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蘇巧慧、陳亭妃、賴瑞隆、何欣純、陳素月、陳瑩、劉建國、王美惠、蔡易餘等皆未投票。 為嚴懲毒駕犯行,行政院會6月11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其中針對毒駕的刑度,院版為毒駕致死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單純毒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毒駕累犯者,三讀條文明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二項之罪(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