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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房屋評定現值成本可按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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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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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in Read
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房屋評定現值成本可按物價指數調整

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房屋評定現值成本可按物價指數調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放寬個人交易因繼承、受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屋,計算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時,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成本,再自房屋實際成交價額中減除,大幅減輕納稅人所得稅負擔。

該局說明,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因持有期間可能較為長久,若僅以繼承或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取得成本,在適逢長年物價上漲情形下,會導致申報時名目所得偏高及稅負偏重。為使所得計算更符合實際經濟情況,財政部爰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之精神,納入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使舊制房屋交易所得之計算更為合理,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納稅人權益。新規定亦同步適用於夫妻間贈與取得之舊制房屋,若房屋原本是配偶自第三人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同樣准予按配偶自第三人受贈或繼承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成本。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6月間繼承父親所遺留之房屋,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於115年5月間以300萬元出售該房屋,因該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甲君於116年5月辦理115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以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物價指數121.7%調整計算成本為121.7萬元(100萬元*121.7%),假設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0元,則財產交易所得為178.3萬元(300萬元-121.7萬元-0元),相較於解釋令發布前僅以100萬元作為減除成本,甲君財產交易所得可減少21.7萬元,讓取得成本更貼近物價。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個人稅/房地合一/申報查詢/消費者物價指數查詢,輸入交易日期與繼承/受贈取得年月,取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即可依規定公式調整取得成本,並備妥相關移轉契約及費用單據,以確保自身合法節稅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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