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詹士慶/屏東 東港報導】
當事人於114年8月28日14時許,徒步經過東港鎮中山路行人穿越道時,遭一輛左轉自小客車從後方通過險些擦撞到;本件經分析當事人所提供影像,警方已通知該違規自小客車駕駛人到案說明,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時未減速慢行,處新臺幣六佰元以上一千八佰元以下罰鍰。
警方呼籲,汽機車駕駛應遵守交通規則,在「行人穿越道」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時,若有行人穿越,務必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切勿搶快。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