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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停審釋憲案 憲法法庭不受理 將回到高院繼續審理

崛起新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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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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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停審釋憲案 憲法法庭不受理 將回到高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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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停審釋憲案 憲法法庭不受理 將回到高院繼續審理

遭停職的台灣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二審法官1月2日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審理,憲法法庭大法官呂太及蔡宗珍、朱富美2月8日認為高院法官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審判長為呂太郎,成員包括蔡宗珍、朱富美。因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案將回到高院繼續審理。

綜合台媒報導,3大法官認為,相關法律規定作成高虹安有罪與否之終局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難謂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需或所欲引據之相關法律規定,僅就此而言,相關規定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已有不合。

3大法官認為,立法委員得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系爭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

此外,系爭規定之規範內容並未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性質之規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之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為適當之解釋,凡此均不生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之問題。

憲法法庭一隅。(中評社 資料照)

至立法委員依系爭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

況規定係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就此而言,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

據上,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其所為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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