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接獲通報,在三峽區山區有不少流浪犬隻未結紮,動保處派員前往巡視,過程中意外聽到有一住戶內發出異常聲響,經查發現該址住家後方搭設豬寮,且非飼養一般豬隻而是野生山豬,人員巡檢發現山豬吊、捕獸器械及穿山甲鱗片等大量野生動物骸骨。動保處表示,該戶民眾使用陷阱、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獵捕一般野生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暨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動保處表示,近日動保處至三峽區山區找巡流浪犬過程中,詢問務農住戶A先生周邊流浪犬狀況,A姓兩兄弟表示,平時都在後山務農,山區流浪狗都已在此生活多年,皆有附近住戶或登山民眾在餵養,在查訪過程中,住家後方頻繁傳出鐵盆撞擊聲響,引起動保員注意,眼尖的動保員在A先生儲藏農具器械地方瞄到疑似山豬吊捕獸器械,通報三峽區派出所前來協助,待派出所員警到場,直接詢問民眾A先生持有山豬吊作何用途及來源。A先生稱是友人暫放,但對友人資訊卻交代不清、不願詳細說明,在持續追問之下A先生才說有飼養豬隻,也是友人寄養,不願再配合說明。

動保員與員警立即查看住家後方意外發現,其搭建一間小豬舍,除了在前方儲藏室發現大量山豬吊捕獸器械,後方豬舍內還存放穿山甲鱗片等大量野生動物骸骨,以及飼養野生山豬共10隻及1隻白鼻心,另發現到部分山豬有缺腳情形,疑是被陷阱捕捉所傷,除此外,現場還有大量待查明野生動物骸骨、脫毛機、大爐灶等,判定A先生涉有捕獵野生動物且宰殺等行為。


動保處指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得以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獵捕一般野生動物,違者依同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第1項第3款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不管是流浪犬或者是野生動物,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更不可使用捕獸鋏等器械捕捉動物,此外這些獵捕器具也會造成流浪犬貓或野生動物受傷,甚至造成斷肢或死亡,請還給動物一個安全的友善環境。